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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如今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相对稳定的上升阶段,水污染风险的预防与治理也日益受到关注和重视,但这些年来各个地区多发的水污染事件,无疑暴露了目前我国政府风险规制能力的不足,并构成对国家长远经济发展与公民生活质量的严重影响。当今水污染风险发生的不确定性、风险源的复杂多样性、风险的潜在扩张性、可演变性以及不可逆性等特征日益突出。反观我国水污染风险规制形式,长期以来受命令控制型规制理念的影响,以单方面的强制性标准、规划、许可、处罚等方式应对被规制者的风险行为,日益凸显的规制主体结构封闭、规制形式互动性不足、规制过程监督缺失等问题,使我们不得不从整体上思考规制活动的有效调整和转向。水污染风险规制的目的在于降低潜在的水污染风险转化为现实危险的可能性,将可能的水污染危险抑制在萌芽状态。因此,我们不仅应当关注水污染防治以解决经济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更应当重视水污染风险规制以避免目前和将来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而减少可能因此而引发的各种生态危机或生存危机。而当今社会的行政任务日益多元化,水污染风险规制活动已然成为当下政府所必须面对的新型行政任务。因此,如何以行政法合作理念的革新为契机,从理论和实践上打破水污染风险规制中政府一元主导的风险规制格局,营造政府、企业、公众与专家之间公私合作、多元主体共同规制水污染风险的局面,进而有效提升社会整体的风险规制能力,是使得水污染风险预防得到切实落实的关键所在。在明确了水污染风险规制的目的之后,还需要从水污染风险的特征出发,阐明公私合作式水污染风险规制的理论框架特征和正当性基础;从水污染风险的规制主体、规制形式、规制监督保障等方面的基本问题出发,描述我国水污染风险规制的客观形势,指出当前水污染风险规制失灵的症结所在,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水污染风险公私合作式规制的制度体系框架。为解决这一根本任务,首先,应以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为基本遵循,提出针对水污染风险规制的风险预防原则、有效合作原则、利益均衡原则,以作为公私合作规制的基本指导原则;其次,需要通过纠正政府、企业、公众与专家多方主体在水污染风险规制活动中的价值定位,形成一种有效、联动、互通的多中心、多主体协调机制;再次,要以多元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为主要框架,建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式合作以及公众、专家及社会组织的参与式合作,从而实现多元主体之间实质性的风险交流与对话合作;最后,通过完善规制过程中公众参与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以保障水污染风险规制的外部监督,以此确保风险规制程序的科学性、民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