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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税是指对开发、利用环境资源或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一切单位和个人,按照其开发、利用资源的程度或污染环境的程度所开征的各种税的总称。环境税除具有税收的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特征以外,还具有征税范围广、税款专用性、科学技术性和特定的目的性等区别于其他税收的特有特征;环境税必须由环境税法加以规范。环境税在资源利用、环境保护方面,因其重要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而具有直接管制、财政补贴、许可证交易、征收环境费等环境保护手段所无法具有的价值优势。环境税收法律制度以外部性理论、公共物(产)品理论、权利义务理论和可持续发展理论为理论依据。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通过开征多种环境税、对原有税种进行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调整等约束性的环境税收措施和通过对环保产品、环保技术、环保投资以及环保行为等方面进行税收优惠的激励性的环境税收措施,不仅有效地保护了资源和环境,还为保护资源和环境提供了如下经验与启示:进行环境税收立法,开征环境税要循序渐进,逐步实施;设计适合本国国情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多种环境保护手段协调配合,建立混合制度;在绿化现有税收的同时开征多种环境保护税;中央和地方的环境税收征管权限应清晰明确;税款应专款专用;税务部门应与其他部门进行合作;履行自己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等。我国现行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是税费并存的法律制度。在税收方面,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的环境保护税法。在我国现行的税法体系中,通过在消费税中设置税目和专门设置资源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对需要限制的产品或行为进行征税等约束性的环境税收措施以及通过在增值税、营业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中规定对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环境的产品和行为给予减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的激励性环境税收措施,有效地保护了资源和环境。在收费方面,通过征收排污费等环境收费制度的实施,也有效地保护了环境。但我国现行的环境税费法律制度,因其缺乏专门系统的环境保护税;税收优惠措施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排污收费制度随意性大等而远远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必须对其加以完善。针对我国现行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借鉴他国运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经济、保护环境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应在税收专款专用等环境税法原则的指导下,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是完善约束性的环境税收措施。具体为:扩大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和提高其税率而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力度;改革关税,对进口的不利于环保的产品等和出口的耗费我国大量资源的原材料等采用较高的税率征税;调整资源税,在将资源税的征税目的由调节资源级差收入转变为保护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资源的前提下,结合规范资源收费、实行费改税等,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并提高其税负,调整资源税的纳税环节并重新确定其计税依据;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耕地占用税,提高其征收标准,减少减免税项目等。其次是完善激励性的环境税收措施。具体为:加强环境税收优惠措施的系统性,增强其科学性。除将现有的减免税、退税等税收优惠措施继续保留外,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将侧重对资源综合利用等进行事后鼓励的税收优惠,逐步转变为对环保产品的生产、使用,对环保技术、环保投资等方面进行预先扶持的税收优惠。并在现行的有关税种规定环境税收优惠措施的基础上,在关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等税种中增加环境税收优惠措施的规定,并加强优惠措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充分运用加速折旧、投资抵免等间接优惠形式,加大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力度;取消对环境保护不利的税收优惠等。再次是改革排污收费制度,有选择地实行费改税。具体是将水污染费改为水污染税,将大气污染费改为大气污染税,将固体废物污染费改为固体废物污染税,并将其并入新开征的环境保护税。最后是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成为环境税收体系中的主体税类。具体包括:对环境保护税税种进行科学的设计。现阶段我国的环境保护税应设计为水污染税、大气污染税、垃圾污染税等,待条件成熟,可考虑对其他的污染征收环境保护税;对环境保护税的构成要素进行设计;建立环境保护税实施的相应配套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