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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独创性问题是版权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目前世界各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普遍承认独创性构成了作品的内在要素,独创性的认定更是直接影响到版权案件的性质。独创性问题是版权制度领域内的最为核心和重要的概念和原则之一,也是应该进行深入全面研究的问题之一。在我国的的立法和司法审判实践中,作品独创性问题也是困扰我国立法者、法官和相关法律实务界人士的难题。在关于作品独创性的立法方面现行立法中尚未对独创性的含义作出任何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的司法审判中,也没有对于独创性的任何正式界定,因为独创性这一概念的不明确导致法官过度的自由裁量权,在独创性的认定上具有任意性和盲目性。在国外的立法和审判实践方面,主要是体现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之间的差异性。 本文第一章为作品独创性概述。首先,明确了版权法上的几个相近概念及其在本文中的含义,主要包括“版权”与“著作权”,“作品”的概念,“独创性”与“原创性”、“创造性”、“可版权性”、“作者身份”等;其次,关于作品独创性的含义进行明确,对于独创性的一般词义上的解释只能够作为版权法中的独创性解释的参考,而不能作为对版权法中的独创性解释的依据,版权法中的独创性是有其具体的和特殊的含义的,在研究探讨版权法中的独创性的含义时,必须与这一词语的一般词义的解释相区别,并从中寻求版权法中的独创性所应有的词义;最后,对于作品独创性问题进行比较研究,包括英美法系的基于经济刺激目的的商业版权说与大陆法系的基于保护人格精神利益为目的的人格精神作者权说的比较,作品独创性与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商标法中商标的的显著性比较,以及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关于作品独创性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比较。 本文第二章为作品独创性的前提考量。作品独创性的前提考量主要研究探讨作品独创性问题的前提条件。作品独创性的作用研究包括作品独创性的来源区分作用、界限界定作用、明确价值主要以及利益分割作用,作品独创性的价值研究包括作品独创性的自由价值、秩序价值、效率价值以及正义价值。思想/表达两分法是研究作品独创性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前提,这一原则已为《伯尔尼公约》及各国版权法理论、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所认同。 本文第三章研究作品独创性的构成考量。重点分析了目前世界各国版权理论以及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构成作品独创性的各要素,主要包括创造性要素、创作投入要素、作品长度要素、作品艺术价值与商业价值要素、创作意图要素以及独创性程度要素和个性要素等方面。对于上述各要素是否为构成版权法上的作品独创性所要求必须具备的要素问题进行了分析研究。 本文第四章研究作品独创性的影响考量。作品独创性的影响主要包括对于公共领域的影响、对于合理使用制度的影响、对于剽窃和版权侵权的影响、对作品创作中的偶然相似性的影响、对于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的影响、对于后来作品创作者的影响以及对于作品独创性悖论产生的影响。 本文第五章对各种不同类型的作品独创性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包括基于表现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对于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以及科学作品的分类研究;基于作品是否从他人作品演绎而来,对于独立作品和演绎作品的研究;以及对于实用信息作品这一特殊类型的作品的分析研究,其中主要包括数据库作品以及计算机软件作品。 本文第六章研究的是关于作品独创性问题的可能出路,包括研究“额头流汗”原则是否应该或者说能够继续适用;探讨是否可以借鉴专利法中对于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进行区分保护的方式,对于不同类型作品进行不同期限和权利范围的保护;研究版权法本质层面的问题,即分析版权制度的价值和应该保护的客体范围等问题;对于某些学者提出的衡量作品独创性的创作过程理论,以及对于作品独创性的判断引入非显而易见性要素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