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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是指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恶意串通,虚构民事法律关系和案件事实,骗取法院裁判的行为。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数量在全国范围内逐年递增,引起了实务界和理论界的广泛关注。相关法律也对此予以规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及救济程序作出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也针对虚假诉讼设立了新罪名。在全民追逐利益的经济背景下,由于社会诚信意识的缺失以及立法的不足,越来越多的人将法院的审判活动作为其谋取利益的工具,通过实施虚假诉讼,实现非法目的。虚假诉讼不仅侵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司法资源,也破坏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已经专门针对虚假诉讼规定了制裁措施,但是由于惩治力度不足,还并不足以遏制虚假诉讼。民事实体法对虚假诉讼的侵权责任没有明确规定,导致虚假诉讼受害人不能依法得到充分救济,司法实务中在追究虚假诉讼刑事责任时,各地区适用的罪名不统一,造成了司法混乱。本文试图从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刑法三个角度,研究对虚假诉讼的法律规制。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虚假诉讼进行概述,包括对虚假诉讼概念的界定,对虚假诉讼和其他概念进行辨析,归纳虚假诉讼的特征,分析虚假诉讼产生的原因及其危害。第二部分是关于虚假诉讼的认定和发现,提出对虚假诉讼进行认定的两个标准,包括主观上存在恶意串通谋取不法利益的目的,客观上以虚设案件事实提起诉讼,对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虚假诉讼案件,加强法官依职权查明案件事实的权力,在诉讼程序中发现虚假诉讼。第三部分论述了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以民事强制措施追究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责任,在民事实体法中明确虚假诉讼的侵权责任,在刑法上以诉讼欺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四部分研究对虚假诉讼受害人的救济,分析了案外人申请再审、第三人撤销之诉、对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指出现有救济制度存在的救济障碍,通过对法律规定作目的性解释,为虚假诉讼受害人提供充分的救济。本文认为,从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看,虚假诉讼是一种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从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看,虚假诉讼是一种侵权行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虚假诉讼是一种犯罪行为。虚假诉讼曾经只是一种社会现象,后来发展成为社会问题,到如今已经成为法律问题,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法律规制,遏制其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