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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前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前言主要介绍在我国提出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背景。我国虽然对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有明文规定,但法律的规定因缺乏有效的保障措施而难以落实。侵犯律师人身权、诉讼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为加强对律师权利的保护,保障其顺利履行职责,法学界和律师界主张在我国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 正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概述。首先对一些国家、地区以及国际性法律文件有关律师刑事豁免权的规定进行介绍和分析,总结出其中的共同特点。在此基础上结合国内学者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界定,提出律师刑事豁免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对于其履行职责所发表的有关言论,不负刑事追究的权利。本文就此定义从四个方面对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内涵予以阐述。 第二个部分是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理论基础。本文认为,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是保障人权的体现,是司法公正的要求,是对保护特殊行业理论的实践,是刑事诉讼对言论自由理论的积极回应。律师刑事豁免权因有科学的理论作为基础,因而具有生命力。 第三个部分是在我国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的现实根据。本文认为,律师制度与我国传统文化的冲突,法律家集体的缺失,现行刑事司法改革的方向和控辩力量的失衡要求在我国赋予律师刑事豁免权。 第四部分是律师刑事豁免权与刑法第306条的规定。有的学者和法律工作者提出,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为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律师刑事法律责任,搞职业报复提供了合法依据,遂建议在确立律师刑事豁免权的同时,要求取消刑法第306条。本文从法律规范和立法价值的角度对刑法第306条进行分析,认为该条的规定虽有不完善之处,但应予保留。同时对律师刑事豁免权与刑法第306条之间的协调问题提出建议。 结论部分对全文加以总结概括,并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