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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的司法调整无论在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领域都是备受关注并不乏争议的。我国现行法上对违约金调整的规范比较笼统,这就对法官自由裁量的运用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为避免裁判结果出现极大的差异而导致司法不公,要求司法人员能够深入透彻地理解违约金司法调整的规范群,这就需要从违约金酌减的理论依据及价值基础、违约金的功能定位、违约金酌减在个案中需要具体考量的各项因素(包括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约金酌减程序上的司法酌减之启动、举证责任分配各方面加以把握。私法自治原则体现在合同法上则是合同自由原则。违约金的司法酌减体现了法律强制性规范突破合同自由原则,为实现合同的公平正义而对当事人约定的内容进行调整,是为平衡契约自由与公平正义之间的角力关系,亦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功能上,违约金具有赔偿功能和压力功能两个方面的属性。中世纪以来,受欧洲教会“禁止得利”思想的影响,违约金的压力功能被抑制。历经一千多年的演变,大陆法系最终肯认了违约金的双重功能立场,但在双重功能的比重分配方面各国尚存在差异。我国现行法在双重功能的比重方面对赔偿功能有所倾斜,采取“补偿为主,惩罚为辅”,即承认压力功能的同时以赔偿功能为主。在个案裁判中,违约金的酌减需要结合案情具体考量违约造成的损失、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违约造成的损失应当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对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应结合可预见性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予以从严把握,以避免损失无限扩大,使得违约方面临过高的债务负担。从合同的履行情况来看,我国法律上并未就违约金过高酌减和部分履行酌减做区分规定。对合同部分履行的情况应纳入违约金过高酌减的规则中进行综合考量,并仍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衡量的基础。从债权人履行情况考量,债权人未积极履约不应当成为其在司法酌减过程中承受不利裁判的因素,应区分债权人具备履行抗辩权之不履行和双方违约归之反诉处理的不同情势。金钱债务的迟延履行受多个法律规则的调整,需区分利息法定限额、法定迟延罚息和违约金酌减规则各自的目的、作用及适用范围。利息法定限额规定利息及迟延违约金被允许达到的上限;法定迟延罚息的角色仅为填补当事人未有意定情形下对逾期责任的处理;司法酌减仅适用意定之利息及迟付违约金。从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考量,违约金责任的成立一般遵循严格责任制原则,而在违约金司法酌减过程中,则应当考虑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起到督促履约的警示作用及实现个案判决中的公正合理。以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考量,公平原则要兼顾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落实形式公平主要是应考虑合同各方在缔约能力、交易经验、行业地位等各方面是否有明显的差距。实质公平角度的落实主要是应避免结果上的严重失衡,应在具体的个案中对债务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债权人损益相抵的情形进行综合衡量。违约金的司法酌减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化,在司法酌减中考虑诚实信用原则时,可结合减损规则加以考量。程序正义为实现实体正义提供保障。违约金的司法酌减过程中涉及的程序问题主要包括违约金酌减的启动以及违约金酌减中的举证责任分配两个方面。我国法上采取依债务人申请而启动违约金酌减的模式,另有法官释明规则的介入。释明规则应节制适用。违约金司法酌减的初步举证责任应由债务人承担,此后,举证责任在质证过程中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动态分配。本文结构上分为四章。第一章:违约金酌减规则的理论依据和价值基础;第二章:违约金的双重功能及其在司法酌减中的应用;第三章:违约金司法酌减的考量因素;第四章:违约金酌减规则适用的程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