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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裁判者借助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为研究对象,主要探讨了司法裁判活动中证据与事实之间的联系性。按照诉讼认识活动的进程,沿循生活事实、案件事实、裁判事实的逻辑顺序,论证了证据在这个过程中的形成、作用与影响,并最终对裁判事实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在由各方诉讼主体参与的诉讼活动中,当事人需要用证据证明自己提出的案件事实为真,而裁判者则需要依据所采信的证据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作出确信为真的结论——裁判事实。在这样一个互动的诉讼认识过程中,证据成为带有当事人主观性的案件事实与带有裁判者主观判断的裁判事实之间联系的桥梁。从而,具有主观性的司法认识过程与证据所承载着的具有的客观性的意思内容相结合,使得裁判结果也具有了确定性与相对性两种属性。这就意味着,以证据认定事实的过程本身就是特定社会认知背景下的历史认识,其自身包含了无可避免的可错性;为了降低这种可错性,以法律来规范认识活动,并赋予裁判以正当性是一条可行之路,而且凭借不断提高的人类认识能力以及日益发达的法律制度,裁判事实与生活事实之间的差距必将日益缩小,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裁判事实与客观事实地无限接近。 论文共分六章: 第一章“司法裁判中的事实”。本章首先从“事实”入手,明确了司法裁判中的事实与生活事实的不同,并对案件事实和裁判事实进行了界定;随后,从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理性裁判主义、法律多元价值的选择和平衡三个方面论证了运用证据认定事实的理论基础。 第二章“案件事实:证据证明的对象”。本章主要考察作为证据证明对象的案件事实。作为诉讼启动者的当事人,提出诉的同时也提出了其所描述的案件事实,并在其后的诉讼活动中以证据予以证明,以博取有利于己的裁判结果,在此意义上,当事人所提出的案件事实就是诉讼中需要用证据证明的对象。本章分析了案件事实的性质、分类,并考察了案件事实在民刑方面的提出。 第三章“事实探知依据之一:证据的静态分析”。本章首先指明在现代司法中证据在探知事实上的重要作用,并分析证据与事实之间的关系。随后,从静态的角度分析了证据的属性,批判了传统上证据三性说难以自圆其说之处,提出以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作为分析证据的两个因素。 第四章“事实探知依据之二:证据的动态分析”。本章改变了一直以来理论界仅从静态角度讨论证据的属性进而分析裁判结果,进而从动态角度填补了对证据影响事实的动态分析过程。从动态的角度分析了证据的形成、收集和质证,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