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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用征信体系,是社会信用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强有力地支持着我国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建立,是有效解决我国目前信用危机的必然要求,是充分开发个人信用资源的有效途径,也是不断提升我国经济社会国际竞争力的客观需要。成熟的个人征信体系必须建立完善的监管机制。2007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世界各国开始对个人信用征信制度的有效性进行重新审视与反思,并采取相应措施对个人征信监管制度进行改革。个人征信监管制度的重建,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目前世界上存在着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市场主导型、以欧洲大陆国家为典型代表的政府主导型两种主要的个人信用征信模式。在这两种不同的征信模式基础之上,建立了不同的个人征信立法体系与监管模式。目前,我国个人征信体系建设仍处于初级阶段,个人信用征信业在我国还属于新兴行业,在对其进行监管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监管立法滞后,难以进行刚性的市场监管;监管主体多元,难以形成统一的市场监管;行业自律机制缺位,难以实现高效的市场监管。这些问题严重地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为解决以上问题,首先,应确立适合我国现阶段国情的个人征信监管体制框架,建立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政府行政监管为主体、以行业自律为辅助的个人信用征信监管的完整体系。第二,加强个人征信监管立法,尽快出台《征信管理条例》等专门对征信业进行规制的纲领性法律文件,为个人信用征信监管提供法律依据。第三,以立法的形式统一个人征信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标准,对个人信用征信业及个人信用征信市场进行统一的监管。第四,尽快建立征信行业自律组织,培育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规范自律、沟通协调、综合服务等职能,使其成为个人信用征信行政监管的有效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