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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认罪因为简化审《意见》的出台而实现了重大的程序价值和实体意义。被告人认罪使控辩双方对抗程度降低,使复杂的对抗庭审程序简化成为可能,以被告人是否认罪实现了程序的繁简分流;又顺利地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且从轻处罚,有利于打击犯罪,也有利于实现对被告人的改造。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被告人认罪案件,以及司法机关的案件积压使得以被告人认罪为标准的程序分流成为需要。以被告人认罪为前提的简化审的实施是刑事诉讼改革提高效率的重大举措,实现了诉讼效率的极大提高,但是在追求效率的同时,尤其要注重对公正的保障。简化审的适用可能会使侦查机关、司法机关过分倚重被告人的认罪口供,片面追求审理简化、诉讼高效,从而使以逼迫、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获得被告人认罪的风险增大;简化审中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减损、庭审查证事实功能的削弱,要求简化审的适用需特别注意其前提被告人认罪的正当性。被告人的认罪只有符合自愿性、明智性及真实性的标准,才具有正当性,才能产生适用简化审的程序意义和实体价值。这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来保障,如被告人有任意供述权利、不被强迫诱骗非法取得供述、有对自己被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充分的知悉、有专业辩护律师的帮助等制度保障,使得被告人自愿明智地决定是否认罪。要适用认罪简化审,必须解决羁押讯问规范性、证据展示、律师帮助等相关问题,并且由法庭确认认罪是否出于自愿明智,并审查其认罪是否具有事实性基础。只有保障被告人认罪的正当性,才能实现简化审适用的公正目标。另一方面,对被告人认罪后的诉讼程序的简化、被告人认罪对价的补偿也影响着被告人的认罪,目前的简化审仍然存在着效率不高、对被告人量刑优惠不明确的问题。强化被告人认罪的适用效果,去除不必要的庭审环节,建立包括庭前阶段在内的认罪速裁程序,才能真正提高认罪简化审的效率,加上对被告人量刑优惠的完善,可以促使被告人认罪,保障被告人认罪的稳定性,提高认罪简化审的适用率,实现简化审的效率目标。因此,通过保障被告人认罪的正当性和提高被告人认罪后的适用效果,来实现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公正与效率的平衡,应成为建立我国被告人认罪制度和以被告人认罪为标准的简化程序的重要内容,也正是本文所要探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