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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收购作为上市公司收购的一种重要的形式,最能体现上市公司收购的功能,对资源的优化配置及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要约收购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需由专门的要约收购法律规范予以调整。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证券法》均设专章对要约收购进行了规定,表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要约收购制度,但该制度仍存在严重不足,主要表现在未明确肯定自愿要约收购,对反收购、要约收购中的一致行动人等问题均未涉及,缺少体现作为要约收购根本原则的股东平等原则及保护小股东利益原则的相关规则等等。 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缺陷无疑制约了上市公司收购功能的充分发挥,与我国改革开放的实践及其需求不相符合,因此,完善我国的要约收购制度便成为目前迫切的需要。本文主要针对我国要约收购制度的不足进行了深入分析,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立法,提出了完善我国相关制度的建议,即:1)我国应将自愿要约收购制度作为整个要约制度的基础,明确肯定并详细规定自愿要约收购制度;2)强制要约制度在我国有设立的必要并应予进一步完善;3)设立反收购制度是构建我国完整要约收购制度之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