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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产业投资基金是利用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以股权投资为主要方式,促使产业政策实施,实现国家或地域内产业升级的政策性基金。其中的财政资金部分作为基金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的重要锚点,资金体量巨大,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政府对宏观经济发展的引导作用。但在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运作过程中逐渐出现了诸如资金沉淀、重复设立和“隐性债务”等问题,造成财政资金使用的低效和浪费,对财政资金的法律监管提出了挑战和新要求。亟待对其运作中的财政监管法律问题进行理论和实践层面的关注和回应。目前,我国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在立法层面应该说是建立了较为具体的市场监管规则体系,但在财政资金的监管上整体呈现出监管主体职能虚弱、监管措施落后、信息公开程度低和监管责任追究不流畅等问题。具体在财政资金流动的各阶段表现为:在财政资金支出阶段,我国人大监督主体虚位,审批监管配套措施不完善,人大预算审批监督的信息公开和问责能力不足,导致人大审批监督职能虚弱;在财政资金使用阶段,对财政资金的内部监督和管理存在沿用无偿性使用财政资金监管模式的窠臼,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科学,对财政绩效评价结果的透明度低,导致财政绩效结果应用的落实过程缓慢;在退出阶段,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各个监管主体之间失衡,审计监管未能实现全覆盖,按约定退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的处理方式,存在打破审计监管全面覆盖要求的风险,审计结果的信息沟通与公开供给不足,影响社会监督主体的参与,追责机制不完善,导致与司法监督的衔接不协调。以公共财政理论的视角看,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的法律监管是社会公众限制政府权力的民主选择;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看,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的法律监管是“理性经济人”提高监管效率的最佳选择;以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看,对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的法律监管是政府部门行使出资人职权的自我选择。不同于传统财政资金的法律监管,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使用的有偿性,要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以补偿社会资金参加低盈利产业的机会成本,甚至获取财政资金使用的收益。故而,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的监管具有平衡盈利性目标和政策性目标、重视财政绩效管理和注重多元监管主体协调治理的特征。基于上述理论,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监管问题的解决,需要完善以权力机关、行政部门与审计机构为主的多元监管主体协同治理体系,通过信息公开与问责机制,衔接财政资金的社会监管和司法监管。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的监管需要把握不同环节的监管重点,进行全流程监管,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应当加强权力机关的内外部建设,优化人大机构职权分配和提高人员素质,完善人大监督的配套措施,提高信息公开水平,强化社会监督的参与,完善人大监督问责程序,增加经济法律责任类型,优化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在支出阶段的规范性监管。财政部门应当树立财政绩效评价主体意识,完善当前不科学的财政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回应政策性目标与盈利性目标对指标体系的新要求,完善财政绩效评价结果的信息公开机制,促进财政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的落实,提高政府产业投资基金中财政资金在使用阶段的绩效监管水平。审计机构需要平衡其内部之间、各个监管主体之间的关系,充分发挥审计监管的工具性价值,增强审计机关作为事后监督主体的参与力度,通过发挥审计机构对财政绩效评价和合法性审查的工具性价值,解决财政资金在退出阶段的监管缺位风险,保证审计监管的全流程参与,完善审计报告制度与信息公开制度,保障监管主体之间的监管信息的畅通,完善当前审计监管责任追究的方式,保证实现审计监管的独立价值并向“查处功能”的转变,实现政府产业投资基金财政资金在退出阶段的覆盖性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