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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立普通高等学校自行组织的考试中,学生作弊已经成为倍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问题。由于学生考试作弊行为以及学校的惩戒措施通常涉及权利义务关系和法律责任等一系列法律问题,因而有必要将该问题放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研究。
本研究通过法理学和教育学的分析,借助于文本分析和比较研究等方法,系统地呈现并回答了以下问题,并以此为研究结论:
1.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因其违反了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为代表的一系列部门规章,属于违法行为。但在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文化价值观念下,学生考试作弊行为归属的问题领域并不一致。现阶段,应以学校处理学生考试作弊的措施为标准反推考试作弊行为归属的问题领域。
2.现阶段我国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处理考试作弊的一般流程,遵循作弊行为认定、作弊处分形成、作出处分决定、作弊处分实施这一大致程序。该流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形成,因《规定》的法律层级限制,在处理原则和具体细节方面都存在局限。
3.司法实践中,因学生考试作弊而引发的纠纷大致可以分为四类:考试作弊认定的纠纷,作弊处分轻重程度的纠纷,作弊处分程序的纠纷和学校不履行法定职责和不作为的纠纷。因为公立普通高等学校法定义务的膨胀性、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的模糊性和退学处分合法性的不足,目前,公立普通高等学校仍在处理学生考试作弊问题时处于不规范状态。
4.公立普通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纠纷,其本质是公立普通高等学校惩戒权与学生权利之间的冲突。这种冲突的认识根源是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对学校与学生之间复合型法律关系理解和执行的滞后;冲突的诱因是学生权利的膨胀和公立普通高等学校惩戒权的模糊边界;冲突的爆发则是因为在公立普通高等学校使用惩戒权和学生权利寻求救济之间无法找到平衡点。
5.为了避免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因惩戒考试作弊学生而卷入法律纠纷,当惩戒行为触及学生基本权利时,应遵循法律绝对保留原则,并允许司法的介入与审查。运用道德准绳和学业标准来惩戒考试作弊学生则是最人性化,也是最符合高等教育特点的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