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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行政复议制度是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之一,其主渠道的地位是不可否认的。但是,值得注意的是,从建立之初至今,行政复议制度的功效并未得到有效地发挥,备受指责。此外,新《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实施对行政复议制度造成全方位的影响,作为法定纠纷解决机制的行政复议制度的预期功效受到影响,现实的困境逼迫对制度本身进行反思,如何修法完善行政复议制度成为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关注焦点。行政复议制度未能有效地解决行政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其自身的缺陷,具体来说就是功能定位多元化、受案范围狭窄、审查方式落后、与行政诉讼未能得到顺畅衔接。当然,新《行政诉讼法》的实施对其造成的冲击也不可小觑,造成复议机构独立性下降、受案范围超过行政复议、导致行政复议应诉工作量增加、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成为常态、复议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标准审查、行政诉讼对行政复议的程序“空转”运行,浪费司法资源等。因此,必须把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作为关键目的,把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两种制度的定位作为出发点,凸显两种制度的自身优势,调整立法思维完善行政复议制度。一方面在大行政救济体系的框架内,从保障其与行政诉讼制度顺畅衔接的角度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另一方面,汲取行政复议制度的实践探索经验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当前,行政复议制度的地方实践探索创新模式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建设、集中行使复议管辖权、细化再造行政复议程序等。各地区进行的实践探索具有地方特色,同时又顺应了时代潮流,取得了很好的实践成效。因此,应该从准确定位行政复议制度、复议管辖权的集中、程序设计、取消共同被告制度几个方面入手。综上所述,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此后很长一段时期完善行政复议制度的任务。当然,任何改革都不可能一蹴而就,正所谓“夜未央,路还长”,吾将上下而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