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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自由是人类的固有本性,人类的历史就是不断实现和扩展自由的过程。但是,自由不是无限制的,对自由的限制存在于诸多法律领域,其中刑罚于自由的限制是本文的研究重点。
理性的刑罚理念是对犯罪人进行教育并使其重返社会,而非进行单一的惩罚和威慑。自由刑在任何一个国家的刑罚体系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其包括剥夺自由刑和限制自由刑,由于剥夺自由刑存在诸如在监狱内容易交叉感染等消极因素,而限制自由刑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了剥夺自由刑的消极因素,并且顺应了轻刑化的世界各国刑罚发展趋势,因而受到各国的广泛青睐。其中如俄罗斯、英国等国的限制自由刑的立法值得我国借鉴。
反观我国,刑罚体系中的限制自由刑只有管制刑一种,管制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最轻的一种主刑,长期以来一直被认为是我国独创的刑罚方法。管制萌芽于抗日战争时期,建国后得到了更多的应用和发展,1979年《刑法》正式将管制纳入刑罚体系的主刑之一,修订后的1997《刑法》继续将管制作为一种主刑加以规定。实际上,关于管制刑的存废之争一直就没有停止过,但立法者还是选择了保留管制刑,并对其适用范围进行扩大,可是管制刑的适用偏低,有的人民法院甚至自我国刑法颁布以来,从未适用过管制这一刑种。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许多,包括民众及审判人员所固守的重刑思想以及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及管制的适用本身所存在的缺陷等。因此有必要对管制刑的适用进行改革,重点在于扩大管制适用的数量、范围和对策,并对社会公众进行大力宣传。与此同时,管制刑在执行中也存在诸多问题,其主要是执行机关对管制刑执行工作重视不够,监管内容难以落实,以及缺乏具体的执行措施。因而对管制刑的执行也要进行改革。
将我国的管制刑与台湾地区的保护管束制度及国外的限制自由刑进行比较后不难发现,我国的管制刑存在不少缺陷,主要表现为管制所体现的惩罚性较弱。刑罚的首要特征在于它的惩罚性,不能给罪犯带来一定的痛苦或利益损失,就谈不上刑罚的存在,对罪犯的改造自然更无从谈起。因此对管制刑的改造理所应当。
与此同时,我国某些地方的司法机关对社会服务刑这一国外限制自由刑进行引进并作了大胆的尝试,虽然由于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支持而被终止,但这从另一个角度也反映了社会服务的刑罚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开始影响我国。同时,受社会行刑化的影响,我国也开始进行社区矫正的有益探索,而管制也被列入其中,从实践结果来看,社区矫正能较好地实现罪犯的社会化,能较好地使其得到改造,因而可以成为刑罚执行方法的首选。当然,在实施的过程中应当尽可能地克服这类措施的弊端,并且有必要对其进行立法,将其制度化、法律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