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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集团是现代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的新现象,是企业发展的必然结果。公司集团的出现和发展,不仅意味着公司集团的一种现实存在,而且也在公司法领域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在公司集团中,虽然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但由于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存在控制与被控制关系,母公司往往滥用对子公司的控制权,损害子公司及其债权人的利益,如果母公司仍承担股东有限责任,就意味着母公司对损害结果仅仅承担出资义务,这不可避免地违背了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不能不使人们对公司集团中股东有限责任适用的合理性提出质疑。本文运用比较分析和实证的方法,并结合我国公司集团的状况,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和研究。第一部分:股东有限责任的概述。在该部分,笔者简要地介绍了股东有限责任的概念、特征、立法形成和股东有限责任在单一公司中的功能优势。本部分属于对股东有限责任的背景资料介绍,着重指出股东有限责任在单一公司中的价值。第二部分:对公司集团中股东有限责任合理性的质疑。在该部分,笔者界定了公司集团和母子公司的概念,分析了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并指出,公司集团的出现和发展对传统公司法形成很大的冲击,特别是对传统公司法的基石—股东有限责任在公司集团中的适用提出了质疑,这质疑主要表现在违背了股东有限责任的法律逻辑前提、违反了设立股东有限责任的初衷、增加了子公司债权人的风险等。第三部分:对公司集团中股东有限责任是否适用的学说分析。在本部分,针对公司集团中股东有限责任是否适用的质疑,笔者提出理论界存在的三种学说,即股东有限责任说、整体责任说和股东有限责任修正说,在分析比较上述学说的基础上,肯定了股东有限责任修正说,认为母公司在一般情况下仅需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股东有限责任,但在特殊情况下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第四部分:公司集团中股东有限责任修正说的法律实践。在该部分,笔者首先简要介绍了美国模式—公司法人格否认的适用条件、理论基础,接着介绍德国模式—公司集团立法中对集团的分类和相应的责任规则,最后分析了各自的优点和缺点并指出两种模式在防止股东有限责任滥用和谨慎地维持股东有限责任方面殊途同归。第五部分:完善我国公司集团中股东有限责任的思考。在本部分,笔者在介绍<WP=5>我国公司集团状况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认为我国公司集团中的股东有限责任应予以修正。联系我国法律实践中的探索,在分析比较的基础上,笔者提出完善我国公司集团中股东有限责任的途径为:采纳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同时吸收德国模式中的一些合理规定,并在公司法中明文规定。最后笔者对具体制度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