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量刑既是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实践问题。随着媒体对因量刑失衡而导致的社会热点案件的频频报道以及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不断探索和推进,量刑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从规范量刑活动的角度来讲,通过确立责任主义为刑罚裁量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为量刑活动寻找到理性的起点与限度,强调对国家刑罚权的限制,解决困扰司法实践的量刑失衡问题,实现量刑活动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量刑结果的可接受性,具有较高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在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体系中,责任主义与罪刑法定、法益保护成为当今法治国的基本原则体系。量刑中的责任主义强调责任是量刑的基础,责任确定了刑罚的限度。责任主义主张通过报应限制功利,这是全面贯彻刑罚根据和刑罚目的的内在要求,也是追求罪刑均衡实现量刑规范化的途径。责任主义具有重要的刑法学意义。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中,并未明确将责任主义作为量刑一项指导原则,更没有将量刑情节按照量刑根据区分为责任刑与预防刑,因而导致了量刑实践中不同量刑情节的适用混乱。另外各罪的罪状法定刑幅度过于宽泛,法院和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加之法官素质不齐,这也导致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同地区法院之间、同一法院不同时期量刑不平衡的问题。具体在量刑步骤上,呈现出报应与预防在量刑时如何考虑,以及何种程度上影响量刑限度的问题。以及在量刑时所考虑的刑罚目的中,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如何考虑,以及其应当在何种程度影响量刑等,这些问题在我国刑事立法以及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为此,主张在刑罚裁量时应当遵循的责任主义原则和应当考虑的要素及其影响刑罚的幅度。在责任主义指导下,改变传统的量刑情节分类,按功能为依据将量刑情节划分为责任刑与预防刑。进一步明确责任刑与预防刑的具体要素,在量刑过程中的适用顺序以及适用限制,使责任主义发挥其影响量刑的应有之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