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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人制度出现并且规模不断扩大,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了避免大公司的经营失败给社会造成动荡,许多国家开始制定重整制度。公司重整制度主要通过限制和约束债权人的权益,扩大参与的主体范围,强化法院的职权等方法,以实现公平清偿和实现企业再建为目标。它在实现企业复兴,保障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发挥着越重要作用。但是,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存在两个重要问题:一是如何真正地实现债权人自治;二是如何有效地保护债权人利益。本文将参考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重整立法,评析我国新破产法《草案》中的相关内容,对公司重整制度以及重整程序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引言部分叙述了笔者由美国安然公司重整事件和我国德隆危机事件引发的思考——我国亟待出台重整立法,并且应当在立法和实践中注重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第一部分论述重整制度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一是对重整制度多元化立法目标的反思;一是对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状态的考察。第二部分论述重整程序启动阶段的债权人利益保护。这部分不是本文的重点章节,但是对重整程序的启动进行必要的限制、严格的审查以及合理的安排,对保护债权人利益无疑是有利的。第三部分论述重整期间的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主要涉及继续营业的机构、对担保物权的限制和保护以及对无担保物权的处置和保护。第四部分论述重整计划的制定、表决、认可过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涉及重整计划的制定者,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和表决规则,重整计划表决过程中的债权人自治,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及其标准和原则。第五部分主要论述重整程序中的两个监督机构:重整监督人和债权人委员会。第六部分是笔者对公司重整制度的思考,主要阐述了两个问题:我国公司重整制度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和我国公司重整立法和实践应注意的问题。结语部分总结了笔者的观点和态度,即重整制度只有在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实现债权人自治,才是拯救企业的根本途径,才能实现重整的立法目标。而这一点具体到我国,需要体现在很多方面,而最主要的就是要减少行政力量的干预,防止制度腐败的发生,尽管这将是十分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