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恶意诉讼的法律规制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ing7881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知识产权战略的深入推进和知识经济的蓬勃发展,商标与企业核心利益、盈利增长点的结合日益紧密,逐渐成为企业抢占市场份额、争夺市场地位的有力抓手。然而,市场经济中经营得当的商标在积累良好商誉和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也极易招致心怀叵测之人的垂涎。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商标恶意诉讼不但屡禁不止,且呈日渐泛滥之势。商标恶意诉讼,是指行为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缺乏事实基础的情况下对被诉侵权人提起的商标侵权诉讼。这一恶诉行为既不同于滥用诉权行为,亦有别于商标虚假诉讼。依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商标恶意诉讼可被分为意图取代型、敲诈敛财型和恶意攀附型这三种类型,从而得以克服现有理论分类所存在的分类标准不明确、多种分类视角交叉等缺陷。商标恶意诉讼在我国如此泛滥的原因是复杂多元的,概括而言,在商标制度本身存在漏洞的前提下,立法者未能及时制定相应的规制措施,导致行为人在面对巨大的经济利益引诱时选择铤而走险,企图借助此恶诉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商标恶意诉讼进行规制,具有法理学和商标法上的理论正当性。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行为人提起商标恶意诉讼的行为不仅与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一核心要义相违背,还由于打破了商标权人、相关消费者和同行业竞争者这三方利益的平衡而违反了利益平衡原则。从商标法视角观之,商标恶意诉讼会伤及商标本质,导致消费者难以信任商标的来源标示和品质保障功能;同时,还因扰乱市场竞争的有序运行而与商标法的立法旨趣相背离。为规制商标恶意诉讼,我国于2019年修改《商标法》时在第六十八条增加了商标恶意诉讼的规定,但这仍无法改变制度供给不足的立法现状。当前司法实践普遍借鉴侵权四要素来认定商标恶意诉讼,并重点围绕“恶意”的认定加以展开。此做法抓住了核心,但仍存有不足,如恶意认定要素的考察次序不明确,损害赔偿的认定较为混乱。可见,正是由于现行制度供给不足、司法认定标准尚需优化以及行政审查与监管力度缺失等原因,才导致我国无法有效规制商标恶意诉讼。针对这些问题,不妨参考域外关于商标恶意诉讼的规制经验。英美法系上,美国采用的是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的规制模式;英国法规制模式以《知识产权(恶意威胁)法》为特色,旨在通过规制恶意非诉行为以尽早地为被威胁者提供权利救济通道。大陆法系国家则有所不同。德国和日本都侧重于从程序法层面对其展开规制,故分别以真实义务条款和损害赔偿之诉作为主要规制措施。以上国家对商标恶意诉讼所采用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协同规制模式以及多环节规制措施都可以为我国所借鉴。总而言之,我国应当从多个层面完善商标恶意诉讼的规制措施。一是需要构建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细化商标恶意诉讼规制的法院处罚条款、构建恶意诉讼反赔制度和完善确认不侵权之诉。二是提高司法裁判水平,这主要通过优化司法认定标准、严格把握撤诉条件和正确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功用来实现。三是优化商标恶意诉讼规制的行政制度,如优化商标授权审查程序和构建黑名单制度,从而降低与商标恶意诉讼有着密切联系的商标恶意注册的发生频率,实现商标恶意诉讼的遏制关口前移。
其他文献
秘密性是商业秘密的重要特征之一。运用商业秘密进行劳动的员工,是商业秘密的重要载体。员工在劳动中,将用人单位的部分商业秘密进行内化,而员工在市场中择业流动时,商业秘密也随之一起流动。实践中,离职员工亦是侵犯商业秘密的重要主体。以竞业禁止制度推进商业秘密保护,具有相当的必要性。竞业禁止制度设立目的在于平衡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的利益。竞业禁止制度的出现一方面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公平
学位
药品是治愈疾病、延续生命的必需品,让民众获取质优价廉的药品是医药产业发展的目的所在。而药品研发是成本大、风险高的长期过程,只有通过专利制度对原研药进行保护,才能激励药企持续创新。但强专利保护下的原研药价格高昂,阻碍了药品可及性的提升,因此推动仿制药发展具有必要性。传统立法模式下,药品上市审批和专利保护相互分离,致使专利纠纷无法在仿制药上市前解决,严重损害医药市场稳定性和药品可及性。如何平衡原研药企
学位
在创新驱动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商业秘密作为一种知识财产具有广阔的价值空间,其客体信息的秘密性与保密性使得商业秘密的司法保护较之于传统的知识产权具有特殊性。商业秘密具有“一旦丧失就永久丧失”的特点,相较于损害赔偿的事后救济,诉前禁令在商业秘密保护中具有及时制止行为人的侵权行为,防止损害扩大,有效防止出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独特作用。因此,对于商业秘密而言,事前的禁令救济比事后的损害赔偿更为重要,深入
学位
移植于美国的“通知-删除”规则在我国经历二十余年的本土化演变后发展为“通知-必要措施”规则。《民法典》第1195条就“必要措施”采取了开放性的表述,将其描述为“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为法律适用留下了解释和拓展的余地,也为处于规则中枢地位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了一定的自治空间。但是,实践中这种开放式规定产生的效果却不尽如人意,引发诸多争议。关于“必要措施”的适用范围之争。以微信小程序案和阿
学位
近年来,游戏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也满足了观众的娱乐需求。但是,游戏直播的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著作权问题,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问题。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主要聚焦于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性质、独创性程度、保护路径等方面,但是在具体分析时,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对这些问题均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因此,如何在当前《著作权法》下明确游戏直播画面的
学位
虽然由于我国采取商标权注册取得制度,商标注册申请人通过注册就能取得权利,但是其权利的维持和行使却应以商标的实际使用为前提,以防止纸面上的权利与市场实际情况相脱节。注册商标连续不使用不仅会造成资源浪费,而且也难以实现商标功能,违背商标注册制度的初衷。因此,商标使用不仅是商标注册人的权利,同时也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而连续不使用的注册商标被撤销与请求权受限作为违反商标使用义务的法律后果,能够有效保障商标
学位
权利用尽原则是指,当承载着知识产权的产品,经知识产权人同意被合法转移所有权之后,知识产权人无权禁止受让人对该产品的后续商业性使用。植物新品种权用尽原则,对于建设种业强国、维护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法律缺乏对品种权用尽原则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品种权用尽原则的适用标准不一。在国际层面,国际公约、美国、欧盟、日本早已建立了相关规则。因此,亟需对品种权用尽原则进行深入研究,构建我国的品种权用尽制度
学位
视听作品是创作行为商业化与多元化的产物,其中凝结了创作者的智力投入与投资者的资本投入,涉及着多方主体的利益分配,被视为著作权法上最为疑难的问题之一。进入互联网Web2.0时代之后,视听产业的内容结构产生了重大的变化,视听产业的内容类型不再是由传统的电影、电视剧所独占,其中如短视频等新型的视听内容也占据了视听产业的重要地位。由此所带来的利益格局变化对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条款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对视听
学位
文本与数据挖掘(text and data mining,以下或简称为“TDM”)是指从数据库的大量数据中挖掘有用的信息,即从大量的、杂乱的、具有随机性的数据中,发现暗含的、有规律性的并且最终可理解的信息和知识的过程。TDM的应用前景广阔且价值巨大,目前已在金融、零售、医药、通信等具有海量数据分析需求的领域得到普遍应用。TDM在实践中存在侵犯作品权利人著作权的风险,目前国际上许多国家或地区均将TD
学位
为了减轻署名主体的举证难度,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署名推定规则,通过作品上签署的姓名或名称的事实,运用推定规则来假定署名主体与作品之间存在某些联系,并给予不利方反驳的权利,具有鲜明的特点。我国的署名推定规则萌芽于近代,间接体现在近代相关规范和翻译文本之中,而第一次直接出现则是在《著作权法》(1990)之中。随着相关规范的不断出台或修订,署名推定规则开始发生变化,逐渐从单一的事实型法律推定变为了兼具事实型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