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模式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uping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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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游戏直播行业发展迅速,不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也满足了观众的娱乐需求。但是,游戏直播的兴起也带来了一系列的著作权问题,其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问题。近年来,国内学者对这一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主要聚焦于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性质、独创性程度、保护路径等方面,但是在具体分析时,学者和司法实践者对这些问题均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议。因此,如何在当前《著作权法》下明确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性质,确定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模式以及更好的维护各方利益,是本选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所在。本文集中阐述了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模式问题的争议焦点系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性质属于视听作品或录像制品,并围绕该争议焦点综合总结了其一般法律理论以及该法律问题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并对当前我国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现状进行了相应分析并提出个人观点,再对域外国家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借鉴。在上述基础上,以我国当前著作权立法模式为出发点,以独创性为核心,通过将游戏直播画面类型化,分析不同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本文综合运用法理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进行的专题研究。全文共四部分:首先,是对游戏直播画面的基本概述。具体阐述了游戏直播画面的概念、特征、与游戏直播画面相关的其它概念,并对不同游戏直播画面进行了分类,为下文研究打下基础。其次,是对我国当前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现在和困境的研究,通过对我国当前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裁判进行总结,可以看到当前对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存在法律规定上不足,相关概念的混淆以及对录像制品保护模式的忽视三个问题。再次,是对域外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模式的借鉴与考察。通过比较研究发现,虽然美、日两国版权法体系较为完善,但由于著作权法立法模式与我国存在差异,因此借鉴价值较小。而德国不仅在著作权立法模式上我国相似,且理论经验丰富,因此可对德国有益经验进行借鉴。最后,是类型化视角下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模式。通过将独创性作为明确游戏直播画面著作权保护模式的标准,并进行类型化分析,进而得出不同类型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模式。本文的主要创新之处体现在结合我国当前《著作权法》,确定不同类型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并对其进行论述。同时在对我国立法和实践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借鉴域外有益经验,提出应以类型化的视角确定游戏直播画面的著作权保护模式,并对游戏直播画面采取视听作品保护模式和录像制品保护模式提出了细化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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