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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业务源于美国20世纪50年代,是一种极富创新性的直接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之所以会在全世界流行,主要魅力在于参与各方都有好处。对资产原始权益人来说,它能改善资本结构,提升资产流动性,获得低成本融资,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而言,它能提供的收益比较稳定、迎合不同投资者需要的多档次投资工具,开辟了新的投资空间;对政府而言,它有利于促进法律、税收、会计制度和信用及社会中介服务环境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在优化资源配置中的积极作用。从我国的国情来看,发展资产证券化更有着积极的意义。对于金融机构而言有利于改善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本充足率、分散和转移风险;对于一般企业来讲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扩大融资途径、增加资金的使用渠道、提高企业的知名度。但是由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业务起步较晚,市场还不成熟,发行产品的数量比较有限。本文总结了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和国外的发展状况,操作流程、参与机构,提出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在以后的发展过程中需要重点注意的方面,本文将资产证券化分为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两部分来分别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市场上已经成功发行的例子,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并就在未来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文章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关键要点、基本流程、参与机构,回顾和总结资产证券化在国际和国内的发展状况。第二部分主要是总结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和在我国的运用情况,并结合我国已经发行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分析信贷资产证券化对我国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的意义,并提出了进一步推进和完善我国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建议。第三部分总结了企业资产证券化对我国一般性企业融资的好处,以及对企业的准入要求,以发行成功的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例,分析和探索了在企业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基础资产的选择问题以及会计和法律的一些相关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思路与对策建议。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即期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性的、稳定的未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进行组合和信用增级,并依托该现金流在金融市场上发行可以流通买卖的有价证券的融资活动。其内涵就是将原始权益人(卖方)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具体来说就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为在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资产证券化自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诞生以来迅速发展。在美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上占主导地位的房地产贷款支持证券(MBS)从九十年代到本世纪初迅猛发展。从1990年到2005年底,发行量的年平均增长率超过50%,MBS市场已成为仅次于联邦债市的第二大市场,2005年底达3.14万亿美元。在欧洲,1986、1987两年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ABS)总量仅为17亿美元,到1996年达到300亿,1998年466亿美元,2002年792亿欧元,2004年达到2435亿欧元。在亚洲地区,资产证券化于1995年兴起,之后在香港、日本、韩国、台湾等地区迅速发展。整个亚洲市场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量则从1998年的70亿美元上升到2004年末的680亿美元。据标准普尔最近估计,今后几年内该地区的市场潜力将以25%的速度增长。我国也于2005年成功推出了资产证券化产品,2005年9月,按照《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设立的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证券化项目成功推出,募集资金32亿元。相信,随着中国联通CDMA网络租赁费这一国内首例真正意义上的在岸资产证券化的破题,我国资产证券化将会迅速向更加广泛和深入的方向发展。2005年12月15日,我国首批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面世,第一期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建元2005-1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同时发行。2006年11月,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公开发行首批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由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东元2006-1重整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规模为19亿元;由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发起的“信元2006-1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融资规模为47.5亿元。资产证券化中有几个关键问题:设定特定目的机构、真实销售、破产隔离、信用增级,而其中最关键的是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设立,SPV的设立主要在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使证券化资产与发起人的风险相分离。但由于特殊目的机构并不必然的由发起人以外的与发起人无任何关系的人担任,在许多情况下,尽管特殊目的机构是独立的法人,由于其或者可能就是由发起人设立或者可能与发起人有某种关系,为了防止发起人利用这种关系使特殊目的机构违背投资人的利益进行业务活动,特殊目的机构的立法要对特殊目的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监控,如健全信息披露、强化机构的内部治理、加强行政机构的控制与监督以及赋予相关利益人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等。实际上,只有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才能最终真正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发展。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流程比较复杂,因为资产证券化产品都是采用的公募形式,因此要求的操作规范度很高,要求有评级、评估机构参与,有律师提供法律意见,要求信息公告及时,最主要的是计划管理人尽值尽责。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会计和法律上也有很多问题需要注意。会计处理上,一般会涉及到两种情况,基础资产本来就在资产负债表内和基础资产原来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基础资产本来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的,比如应收账款,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之前,是以资产的形式放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方。发起人发起专项管理计划之后,将基础资产卖断给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得现金。此时应收账款减少,现金增加,资产负债表上体现为一种资产减少,同时另一项资产增加。当然应收账款的减少额不可能等于现金的增加额,因为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为了确保投资者的安全,资产池的总额肯定会大于募集的资金量。那么应收账款账面值与募集的现金的差额应确认为当期损益。而同时,对于资产池多余的现金流回流部分,通常企业会把自己设计成次级受益人,完成对投资者的本息分配后多余的现金流归次级受益人所有。因此实际到专项计划到期,即基础资产现金回流时,应收账款减去计划成立时募集的现金的余额,还会有一部分企业是以次级受益人的身份获得了专项计划的到期分配,这一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收益。可以看出,在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最初的应收账款已经发生了多次的变化。基础资产原来不在资产负债表内的,如收费权,根据新的会计准则,关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会计处理,“第15号规定”首次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应根据《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披露金融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涉及非金融资产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参照上述两办法的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主要交易安排及其会计处理。同时,应详细说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破产隔离条款。公司作为发起机构对特定目的主体具有控制权的,或者虽然不具有控制权但实质上承担其风险的,应当披露特定目的主体名称及主要财务信息。对作为证券化标的资产的金融工具,应说明公司是否转移了与该金融工具所有权有关的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并说明该金融工具是全部还是部分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最后对企业在进行资产证券化时基础资产的选择及其他一些方面提出了一些建议。目前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主要集中在收费权、应收账款、BT项目等方面,对于不同的基础资产在设立专项计划时都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操作时应该注意防范操作风险。在法律问题上,由于目前我国只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做出明文规定,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地方都可能产生争议,特别是在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问题上争论颇多。因此在设计时应该多征求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建议。本文的创新主要在于:1、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优点、差异进行了总结和比较,在比较的基础上得出结论,例如成本优势、资金使用优势、发行规模优势等;2、目前在我国只有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会计处理方法出台,对于企业资产证券化还没有,因此对目前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会计处理上提出了一些看法和建议;3、资产证券化的关键在于基础资产的选择,尤其是企业资产证券化,要能够实现真实销售,对基础资产有一定的要求,本文对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企业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选择都突出了自己的观点。4、结合实例对资产证券化的要点问题,如破产隔离、真实销售、信用增级、会计问题、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总之,本人结合国际市场上的历史经验和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情况,运用研究生阶段所学经济金融理论对我国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问题进行了分析,目的是通过分析对发展中的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和看法。但是鉴于本人分析能力有限,文中一定有看法不准确或不够充分之处,敬请评审专家及答辩专家进行批评和指正,本人将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努力加深认识,改进不足,在不断学习中加以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