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代信托制度起源于英国,是指委托人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其为受益人利益或特定目的持有、管理运用、处分该财产的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作为英国人在法学领域取得的最伟大最杰出的成就,在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一套自身独具特色的理念和制度架构。然而,基于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法律文化差异,信托制度作为移植英美法系的舶来品,与我国具体实际情况的融合问题并未得到很好地解决,一直处于“水上浮油”的状态。其中,处于信托制度核心地位的信托财产在具体实践运用中也产生了一系列的困难。虽然,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以及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做了相关规定,但是生硬的将我国民法单一所有权制度覆盖于信托法律关系之上,必然会产生一系列实践性矛盾。我国信托法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用“委托给”这样的字眼简单带过,就使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处于模糊的境地,也使得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下,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实现存在一系列障碍和困境,如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属不明确,信托财产独立性保障机制欠缺等。在我国司法实践之中,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本文试从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建立和完善信托财产登记公示制度、健全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恶意适用的法律救济及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解决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功能实现上的障碍问题,从而促使信托制度能够更好地发挥其优越的功能。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概述。首先是对信托财产进行了概述,主要是界定了信托财产的含义、特性和范围;其次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论述,主要是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含义、特性,以及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产生的渊源和实现前提。第二部分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的法律效果。首先对信托财产破产隔离与信托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破产隔离效果进行了叙述;其次阐述了各信托当事人之债权人利益平衡问题。第三部分为我国信托财产制度的缺陷。首先是阐述了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的最主要的原因——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不明问题;其次对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的缺失包括过于严厉的登记生效主义、相关配套措施及持续公示制度的缺失等进行了叙述;再次对于实践中存在的恶意适用破产隔离功能问题进行了论述。第四部分为信托财产破产隔离功能相关制度的完善。首先应该明确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受托人,其次关于信托财产的登记制度应当采用登记对抗主义,再次对于恶意适用破产隔离功能的问题应该结合其他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综合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