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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中一项古老而又特有的制度。航海业的风险非常高,为促进航海业的发展,保障和促进安全航行,有必要对一些能影响海上安全利益的重要事项予以特殊保护,由此,船舶优先权制度也就孕育而生。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人对产生优先权的船舶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在单纯的海事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一般不会产生争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有关于此问题的明确规定;然而在企业破产的情况下,此时由于破产程序的参与,使得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变得不确定起来。航运企业破产中的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主要涉及到管辖、审判、保全、执行、以及受偿等方面的冲突。本文主要针对航运企业破产中船舶优先权实现过程主要会涉及的冲突进行探讨,并对其他国家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与借鉴,试图为我国破产程序与海事程序的协调提出解决方法。本文主要运用文义解释、案例分析、比较研究以及归纳整理等研究方法,对船舶优先权在国内破产程序中的实现问题进行研究。本文从程序法冲突的角度对破产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所涉及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第一章主要对航运破产与船舶优先权实现进行概述。对相关概念以及本文的研究范畴进行了界定;概括地分析了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实现过程中涉及的程序冲突问题,并概括地分析了其表现形式以及冲突的根本原因在于破产法律制度与海事法律制度立法目的的不同。两个制度背后不同的法律政策导致了制度之间的冲突。本章还概括了当这两种法律体系交叉时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与特殊原则,即总体上,在实体性权利方面,海商法规定的实体性权利优先于破产法适用,在程序性权利方面,破产法的规定优先适用。但是当涉及船舶优先权时,应当考虑船舶优先权的特殊性,可突破此基本原则去选择适用法律。本文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海事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争议问题。管辖权问题是航运企业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其他问题得以解决的基础。在确定破产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时,首先,应区分整个破产案件的管辖和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根据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关于管辖权这种程序性权利,破产法的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因此从法律适用的角度上来讲,整个海事破产案件的管辖权应当属于地方法院而不是海事法院。但是船舶优先权诉讼的管辖权属于哪个法院仍有争议。之后通过对美国相关司法实践的研究分析,并在借鉴其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践,得出了船舶优先权诉讼由海事法院管辖较为合理的结论。本文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航运破产案件中,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方式船舶扣押与破产自动中止制度的冲突。通过对美国、德国、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做法进行比较,并借鉴其有益经验,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在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到破产程序(清算、和解、重整)最终被宣告的这段时间,因船舶优先权所担保的海事请求人申请,已经被海事法院扣押的船舶不解除扣押,未被扣押的船舶,船舶优先权人仍然能够向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船舶。而在程序被宣告为清算与和解程序时,原则上不解除扣押,被宣告为重整程序时,原则上解除扣押。本文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航运破产中,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登记与受偿顺位冲突与解决路径。通过分析,得出了这样的结论:即在企业破产之前,已经在海事法院提起的诉讼,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船舶优先权诉讼中止,由海事法院告知船舶优先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待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在企业破产之前,船舶已经在海事法院被申请拍卖且拍卖公布发布后,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船船舶优先权人仍然需向海事法院登记债权,且船舶拍卖执行程序不中止,由海事法院将债权登记名册和拍卖价款一并转移给破产法院处置。登记债权的船舶优先权人在海事法院提起确权诉讼。船舶优先权作为特殊的担保物权,其优先于抵押权和留置权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