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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是伴随有限责任公司的快速发展中股权的转让问题应运而生的。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快,经济发展环境也在实时变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也随之暴露出很多的问题,对于股权转让的限制程度以及自由流通的程度,目前都没统一的标准,而如何寻找这个问题的平衡点,也成为很多专家学者目前正在研究的热点,根据专家学者多年以来的研究,优先购买权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股权转让中产生的很多问题。但是在股东优先购买权制度的实际操作过程中,缺乏可操作的法律标准,“同等条件”具体应当包括的内容有哪些?应当如何确定转让股权的价格?如何确定购买股权的数量,第三人或者优先购买权股东是否可以选择部分购买转让股权?具体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又应当如何确定?这些都是完善股东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以上问题的出现直接导致的结果就是有限责任公司在遇到具体问题时缺少操作的依据,导致在实践中产生一些“同案不同判”或“合法不合理”的情况。解决优先购买权制度中存在的漏洞以及问题,在解决公司纠纷以及实践运用中是非常必要的,笔者通过对以上问题的提出以及分析,认为在“同等条件”的确定过程中,价格的确定可以采取净资产值法、出资额法、收益法中相对合理的方法,在经股权转让各方同意的前提下,也可以综合运用以上几种方法;关于转让数量,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原则上应当禁止股东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以更好的维护转让股东的利益;支付方式、支付时间等同样也需要达到同等的标准,因此统一“同等条件”的认定标准,统一确定“同等条件”的考量因素,明确“同等条件”内容的衡量标准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只有明确这些因素的衡量标准,才能让“同等条件”的规定具有更好的可操作性,最后要完善股东的通知义务,应当将转让股东与第三人约定的合同内容尽可能全面地通知优先购买权股东,这样才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利。通过以上几个完善的方法,以期能够尽快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中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