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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修订)》正式发布(以下简称“新CAS14”),该新收入准则经过多次修改,最终提出了新的收入确认模型:即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履约义务,客户取得对商品的“控制权”时确认收入。收入作为会计六要素之一,用以衡量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在原收入准则的指导下,我国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收入确认使用“完工确认法”,具体时点可以分为“竣工验收时”、“实际交付时”和“产权过户时”三个时点。无论使用上述哪一种方法,房地产企业的预售业务收入都是在“时点”进行确认。新CAS14提出依据商品的控制权是否在“一段时间内”转移,收入可以在“一段时间内”予以确认的标准。据此,房地产企业期房销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时间不再局限于时点确认,将有可能在时间段内(即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本文以Y公司为例,通过探讨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使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前提,并分析新旧准则下不同收入确认方法的选择会给企业带来的影响,以期让即将实施新收入准则的房地产企业提前深入了解“完工百分比法”的使用条件,并根据自身情况预测新收入准则给企业带来的变化。本文使用案例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首先对相关文献、收入确认的相关理论进行梳理后,对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流程和特点进行总结,分析在原准则下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收入确认标准,在此基础上探讨原准则下“完工确认法”存在的缺陷;再分析新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应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前提条件,对比新旧准则下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收入确认的不同。以Y公司为例,分别分析在原准则和新准则下房地产企业如何应用完工确认法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以及对比Y房地产企业分别运用“完工确认法”和“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给企业的财务数据方面和会计信息质量方面带来的影响。最后得出结论:在新收入准则下,对于符合条件的预售业务的收入确认,适用于“完工百分比法”,这将提高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可比性和相关性,但会削弱会计信息的谨慎性。因而建议财政部应要求企业加强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信息披露,同时应当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道德素质,以规范房地产企业在新收入准则下的收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