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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收益所得税是信托税制中最重要的税种之一,各国一般在信托存续环节对信托财产收入和信托报酬征收所得税。除了各环节的信托收益不同,其收益的纳税人也不同,导致信托纳税主体混淆不清,纳税环节混乱等问题,各纳税环节和各纳税主体的重复征税现象层出不穷,纳税主体作为理性经济人,基于对利益最大化的追寻,利用信托的独特构造与现行税法机制的缺陷,热衷于信托避税无可厚非。本文集中以信托收益所得税中的重复征税和避税问题为导向,提出具体的解决办法,构建既符合信托特性又符合中国国情的信托税收制度体系。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之外,论文主要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信托收益课征所得税的理论基础。本着理论指导实践的原则,对信托课征所得税有一个系统理论的认识,从理论角度认识到信托收益的特殊性,运用比较分析法比较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信托收益所有权归属的差异,即“双重所有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冲突。面对此种冲突,以信托收益所得税制特有的原则为导向解决冲突。第二部分:我国信托收益所得税之重复征税法律问题研究。重复征税问题是我国信托收益所得税制建立之路上的拦路虎,究其原因是信托财产制度的英美血统,不适应大陆法系的成长土壤,对此两大法系存在理论上的分歧,导致实践中的信托收益存续环节和信托利益终止或分配环节,重复征税现象尤其严重。各国的信托都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即使是英美法系国家也不例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研究国外信托所得税法关于重复征税问题的规定,借鉴其共性规定,提出准确界定信托财产的归属、明确信托收益应纳税环节、提高税收立法层次、以实质课税原则为核心四个避免重复征税的方法。第三部分:我国信托收益所得税之反避税法律问题研究。我国信托避税问题不同于信托发达国家(地区)避税问题,有着我国自身的税收问题,例如,在重复征税导致税负过重的高压下,纳税人为了寻求心理的平衡,运用信托独特设计避税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在我国现行反避税条款运行困难的境况下,对信托避税的安排很难进行规制。发达国家(地区)信托反避税的规定中,针对委托人信托规制对我国而言最具有借鉴价值。第四部分:我国信托收益所得税制体系构架。从信托收益所得税制中存在的重复征税和避税难题出发,运用功能分析法分析信托税制的缺失对整个所得税制度体系的影响。在构建信托收益所得税的体系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具体的举措,同时契合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体系,不破坏我国现行所得税制的系统性和完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