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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6月4日,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UNFCC)》以来,气候变化给人类生存与发展带来的不良影响逐渐得到各国的严重关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于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目前该公约已有198个缔约国。1995年在德国柏林召开第一次缔约方会议(COP)以来截止到2015年的法国巴黎会议,该会议共举行了21次。2009年12月举行的哥本哈根气候会议上,与会各国着重讨论了随着全球气候变化而产生的人类可持续发展问题、世界发展不均衡问题、全球环境治理与相互合作问题等。在哥本哈根会议上,继1997年日本京都会议上签署的“京都议定书”之后,又签订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全球气候协议书——《哥本哈根协议》。之后的2010年墨西哥的坎昆会议、2011年南非的德班会议、2012年卡塔尔的多哈会议、2013年波兰的华沙会议与2014年秘鲁的利马会议在全球气候问题领域取得的成果均令世界各国大失所望,直到2015年11月在法国巴黎召开的气候大会上才有所突破,达成了富有成果的《巴黎协定》。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历届联合国气候会议上所坚持的“共同而有差别的责任”准则,对于解决人类可持续发展、全球经济发展不均衡、维持全球环境治理等问题,以及促进各个国家合作治理全球环境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应对气候问题过程中无论在资金、技术和管理方法方面都需要西方发达国家的支持,所以与国际社会进行气候领域的合作是十分必要的。但是气候领域的国际合作,对我国政治外交、减排承诺和国际贸易发展等方面都会给我国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也是我国通过气候领域的国际合作得到转变发展方式和能源可持续发展的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