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适用范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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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来,国际社会对股份回购的关注度持续攀升。股份回购在资本市场高速运作的今天,对我们来说已不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它特有的功能对上市公司的资本的灵活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得到了世界各资本市场的推崇。1993年我国《公司法》问世至今,在接近30年的时间内,我国资本市场有关股份回购的实践案例从寥寥无几发展到近几年来爆发式增加,可以看出国内上市公司对于股份回购的热情日渐高涨,与此同时立法上对股份回购的关注度也在提高。相比起国外成熟资本市场,我国立法关于股份回购适用条件的限制还比较严格,配套监管措施存在很多漏洞,在实践之中操作的灵活性还需要我们去提高。2018年《公司法》修订之后在范围上有所放宽,相关配套措施有所完善,但从总体上来看还有很多需要继续研究和完善的地方。本文立足于当前我国有关立法,对国内、外一系列制度和实践进行剖析,针对我国在有关立法层面的不足之处提出建议。结构如下:在导论部分首先阐述了选题的背景及选题意义。在选题背景中分析了国内外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实践经验。从理论和现实层面阐述了选题意义。并对国内外关于股份回购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整理和分析。新公司法对“股份回购”有大幅度调整,是开展回购实践的热潮引发了理论界和立法机关的关注的一个例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对于公司的资本运作也有着不可替代的影响力。第一部分阐述了有关股份回购的基本问题和我国相关立法以及在资本市场的具体实践。从基础入手,对股份回购及其适用范围的具体涵义进行了简要说明;总结了股份回购与相关概念的区分,以明确我们的研究对象;并对国内外资本市场回购股份的四类主流方式进行了简要阐述。从长期的实践中可以看出股份回购制度在企业及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继续坚持在制度上对股份回购的完善是符合经济发展的要求的。但制度引起的负面影响,亦值得我们关注,问题的存在也为我们完善制度指明方向。对有关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立法及其完善历程进行了分析,以2018年我国《公司法》的修订为时间界限,对于新规发布前后我国股份回购的法定许可适用范围及相关配套监管措施的发展变化分别进行了资料的搜集、整理,并分析了其发展的特点。最后对股份回购制度在我国诞生以来在资本市场上的实践进行了归纳。在第二部分经过资料的分析和整理,研究了域外国家(地区)多年来的立法上关于上市公司股份回购适用范围的演进。利用历史分析法等分析方法,从横纵两个方向分别就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股份回购适用范围的法律规制及其历史发展过程进行了分析。概括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关于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的特点。美国作为股份回购制度最早建立的国家经过多年以来的经验积累和沉淀,其制度已经相对完备。尤其是其对于资本市场的监管措施能够给予我们监管制度的改进提供很大的帮助。日本、德国以及台湾地区股份回购制度的发展历程都是由“紧”到“松”。与我国相似,对于股份回购,德、日在立法上都是例外上许可而原则上仍保持禁止的态度。他们的立法将精力主要集中于对于过程的监控,对其适用情形相对放开,我国可以从中获得启示。最后总结了域外国家和地区股份回购的实践历程。第三部分对股份回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当前立法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2018年《公司法》对有关股份回购的内容进行了重大调整,是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发展历史上的一次突破性进展。随着实践的不断开展,问题暴露得也越来越明显。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制度适用情形限制过窄;相关规定存在模糊地带,不够清晰以及新法出台以后引发的其他问题等。应对问题的措施在此过程之中应当不断调整。我们应当在立足于当前制度和国情的基础上不断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适用范围和监管制度进行完善,保证法律的科学化、合理化。第四部分是在前文分析的基础之上对我国制度的完善提出的立法建议。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对法定可适用范围的合理完善。当前立法中规定的六种情形不能满足未来资本市场发展的需要,在这一部分提出了建议,可以在四种具体情况下予以放宽。二是目前的法律对与股份回购的具体适用情形规定较为笼统以及条款之间的相互矛盾,在文中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案。最后是对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在保障措施上进行完善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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