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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正处于一个信息时代,在社会交往中需要登记个人信息的项目和处所越来越多,同时由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个人信息被泄露的范围和途径越来越广,每个人都在因个人信息遭受着日益严重的泄露和传播而烦恼。重大侵犯个人信息的事件随处可见,如存贮4万多名深圳孕妇信息的光盘被贩卖,每张售价1.2万元;深圳400多个楼盘的业主信息被公开批量出售,500元钱就可以买到一个小区所有业主的详细资料;互联网上随意搜索即可查到非法出卖、收购各类个人信息的网站。个人信息的大量泄露不仅会打扰公民安宁的生活,更有可能带来生命和财产上的安全隐患,引发诸如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治安或者刑事案件,影响整个社会的诚信、稳定与和谐。面对日趋严重的侵犯个人信息权利的情况,我们必须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运用各种手段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打击,遏制该类违法犯罪快速蔓延的趋势,保护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利,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经济秩序和公民的财产安全。值得关注的是,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该修正案中规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两项新罪名,为我们采用刑法手段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该两项罪名在适用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比如对于“情节严重”的规定尚不明确,对于犯罪主体的规定还有待商榷等。另外对于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泄露、获取个人信息的行为还没有相应的规定予以处罚,导致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还不完整,缺乏法律上的衔接。本文首先阐述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和特征,并在此基础上揭示了其法律属性——个人信息权利属于一般人格权;然后从个人信息保护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的原因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方面的论述体现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最后结合刑法对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规定,主要结合《刑法修正案(七)》中新增加的侵犯个人信息权利方面的两条新罪的规定,指出刑法在保护个人信息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