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赖保护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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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行政国家”的出现,一方面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与日俱增,另一方面人民对政府的期望值也不断提高。人民不仅要求政府提供更多的发展初会,提供更多的物质帮助,而且要求政府保持法律与政策的稳定,保护私人的既得利益。要求政府对人民基于对政府的信赖而获得的利益予以保护的信赖保护原则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产生的。该原则一经确立便成为保护人民合法权益,平衡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重要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彰显了行政法的内在理性,它的确立,实际上就是将人类社会美好的道德观念法律化,使其成为一个强制性的行为规则拘束国家行政机关,使行政主体的公务活动不仅合乎法律而且合乎理性。政府保护人民对政府的信赖利益可以使行政法律关系趋于稳定,而这种稳定不仅对于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于国家顺利达成行政目标都将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最初起源于德国行政法院判例,后经德国行政法学的阐释,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效仿与发展,逐渐发展成为行政法的一般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已经获得许多国家和地区行政法的承认,在有些地方甚至已经将其上升为与“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比例原则”等原则并驾齐驱的行政法基本原则。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的形成,既是从形式法治走向实质法治的需要,也是民主与法治相互渗透交融的结果。通过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实现公权与私权的理性平衡,最终促进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稳定。然而,主要借鉴大陆法系经验建立起行政法律制度的我国,理论上对这一原则却鲜有研究。我国的行政管理实践,也与信赖保护原则的要求尚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倡导依法治国、建设诚信政府、诚信社会的今天,在我国建立完整的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认为,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现代法治国家,基于法律秩序的安定性要求和保护社会成员的正当利益的考虑而存在的一项法原则,具体是指行政主体应保护行政相对人基于其行为的合法性和存续性而产生的正当合理的信赖利益,或在行政相对人因信赖其行为而遭受损失时,应给予相应的利益补偿。 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与渊源。分析阐述信赖保护原则的涵义、特征、发展历程及其在各国的发展状况。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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