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侦查监督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刑事诉讼高效运转的基石。世界范围内为保障侦查权预防和打击犯罪的需要,必然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主动性和扩张性;但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也必须予以重视。在我国,对侦查权的监督可以分为内部和外部监督,但内部监督效果差,外部监督力量弱,唯有检察权对侦查权的制衡效果显著;但检察权仍然存在监督刚性不足、手段不多等弊端,导致陷入监督乏力的窘境。特别是随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作为检察权重要组成部分的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新配置,侦查监督权的重构更加紧迫,如何通过权力的重构保障侦查权的规范运行,达到权力高效运行的目的,是本文重点讨论的问题。本文开篇通过对侦查监督权进行阐述,明确侦查监督权存在的实质和价值;第二部分,通过对我国侦查监督权运行的现状进行分析,多种监督方式的优劣对比,找出监督侦查权最有效力量应当是检察权。第三部分,通过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侦查监督权的运行模式,寻找对我国的有益借鉴,学习域外先进经验,寻找自己的不足。第四部分,通过对我国检察权对侦查监督现状进行深入分析,找出症结。第五部分结合司法实践,对现阶段我国侦查监督权的完善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