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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义务就是指股东(包括发起人和认股人)应当足额、及时地缴纳各自在公司章程中所认缴的出资额。同时,应将出资义务做扩张性解释,发起人的资本充实义务也应被视为出资义务的一种,即在发起人违反出资义务或公司股份未被全部认购的情况下,全体发起人需共同相互担保公司实收资本与公司注册资本相一致的法定义务。 笔者认为股东出资义务本质上属于约定义务,但同时兼具法定义务性质。具体来说就是:一、在公司成立之前,股东出资义务表现为股东或发起人之间基于契约的约定义务。二、公司有效成立以后,股东出资义务表现为股东之间以及股东与公司之间基于契约(包括发起人协议和公司章程)的约定义务和基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义务;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发行新股时的股东出资义务为股东对公司基于契约的约定义务;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承担的是法定义务。 如果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其他股东应该可以根据公司法规定和公司章程协议约定要求违约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在公司成立之后,公司有权追究违反出资义务股东的出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或差额补足责任、瑕疵担保责任、股东权利限制责任、股东资格解除、利息罚则、损害赔偿责任)和其他股东的资本充实责任。 股东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是公司法上的一种法定责任。在公司具有法人资格的情形下,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司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也可以请求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情况下,违反出资义务的股东不再受到有限责任的保护,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不仅仅是以其出资额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