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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新形势下党中央提出的一个新的重大课题,未成年人犯罪是其自身的悲哀,也是家庭的不幸,更是和谐社会之痛。没有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就没有家庭的安宁,也就没有社会的稳定。虽然理论界对此问题进行了长期而大量的研究,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成果,也为司法实务提供了借鉴,但总体来讲,尚有一系列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问题亟待解决,对未成年人犯罪现象的预防和遏制难以让人满意,在实践中也往往因为流于形式或处理不当而引发诸多问题。当前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很多,在借鉴各国学者丰硕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本文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加以论述。引言部分,通过数据的列举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在近二十年来呈现的大致走向;第一章主要介绍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法理念,可分为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和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国家司法制度的发展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西方国家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是通过对近代刑事政策学的剖析进一步归纳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刑事一体化发展模式,第二部分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等西方主要国家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概况的介绍和少年司法制度的三种模式的归纳总结出大多数国家采取的以一种模式为主、多种模式并存交叉并相互渗透的少年司法制度模式,并进行相应的解释;第二章主要介绍建国以后特别是近二十年来我国在研究、总结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的基础上,立足我国国情,提出的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即“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政策,在该政策的指导下总结出综合治理方针、区别对待原则,分别介绍他们的来源、在相关法律文件中的体现以及在实践中的体现,其中重点分析了区别对待原则在少年司法制度中的应用;第三章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实体立法中引发学界争议的几个问题,包括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应该降低,对刑法第17条第2、3款规定的歧义解释,对刑罚制度中的主刑、附加刑、累犯、缓刑以及刑罚执行制度方面中存在的问题,并立足自己的观点做出相应的立法建议,另外对非刑罚处理方法进行适度的探索;第四章从形式和内容两个角度介绍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程序立法现状,并相应地从这两个角度对刑事程序法作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