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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受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经过几个世纪的实践证明:提单既是重要的航运单证,又是重要的贸易单证,提单是推动国际贸易从实物交易走向单证交易的天才工具。1924年以来围绕提单制定的三个国际公约和不少国家的《提单法》一起对提单功能不断发展起了重要作用,然而也显出一些不足及缺陷,难以应付当今国际经济一体化背景下日益猖獗的提单欺诈。提单欺诈严重地破坏了提单基本制度,影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许多学者提出了不少解决问题的设想或办法。这些设想或办法虽具有其合理性和创新的一面,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但仍存在许多不足及缺陷而没能解决问题。这引起我对此问题的浓厚兴趣,使我尝试在吸收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解决这一问题。 本文首先从欺诈的概念入手,通过对大陆法和英美法中定义的对比,对欺诈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随后通过对国际海事组织相关概念和著名学者提出的定义比较分析,提出了自己对提单欺诈的定义,为下面问题的探讨作了必要的理论铺垫。第二章内容论述了提单欺诈在海上运输实务中的主要表现形式。 第三章对提单欺诈各种形式的性质和效力问题作了法律分析,并将大陆法和英美法,国际公约里的相应规定作了比较研究。在第四章里,笔者对提单欺诈产生的原因以及法律后果问题作了讨论,并对提单欺诈是否会导致摒弃提单进行了再认识。 第五章阐述了提单欺诈引发的提单改革,并对其有效做法作了分析评价;同时作者提出提单改革对提单制度有着深远影响。 在最后一章里,笔者根据以上各章对提单欺诈及其引发问题的分析研究,对我国国内立法以及通过推动国际立法来达到反提单欺诈目的提出了建议。 本文以提单欺诈相关问题为主要线索,以解决提单欺诈为目的,运用比较的、辩证的方法,从法律的视角对该问题作了研究与分析并得出如下结论:提单欺诈不能否认提单制度的光明前景,必须加强反欺诈立法,建立提单欺诈防控机制。 笔者认为,本文对探索与研究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方法论上的意义,文中对解决这些问题的设想力求有前瞻性和现实性,旨在为他人在这一领域更好地研究提供有益的铺垫和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