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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自然灾害频发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困扰,温家宝总理的“多难兴邦”则恰当的概括了中华民族在复兴道路上的曲折与坎坷,1998年长江洪水、2008年南方雪灾、2008年“5·12汶川地震”就是典型代表。以汶川地震为例,截至2008年7月11日12时,已有69197人遇难,失踪18341人,受伤374176人,转移安置1510.6万人。在以往的突发事件紧急救援中,更多的是行政公权力的紧急介入,很少见到草根非政府组织的身影,但是此次汶川地震使很多的非政府组织浮出水面,《亚洲周刊》评论说:“一场惨痛的灾难,一夜间令大部分中国地下NGO都站到亮处,承担救灾义务。这大批无偿的义务民间组织,过去十年来在中国散播人道关怀和培训志愿者的种子,使得这次救灾工作一呼百应。”较行政紧急救援而言,非政府组织参与紧急救援有自己独特的优势,比如,非政府组织在救助时更侧重于关注个体的特殊需求,除了提供物质援助外,非政府组织在心里紧急干预方面也需要做出更多专业性的工作。但是也暴露出了大量的问题,如“志愿失灵”,缺乏持续性,缺乏专业性的救援措施等等,这些问题的出现归根结底在于法律制度的缺失。随着现代民主法治的发展,原先的强国家弱社会的格局已不再适应文明的进程,政府放权公民社会逐渐形成成为时代的主流,但是单一的个人力量毕竟是有限的,唯有结社才能促进大社会的形成。本文拟通过写公民社会参与紧急救援的法律制度构建,希望使公民的参与更加有序、合理,真正实现在紧急救援中“政府做基本、非政府组织做细节”的功能定位,使非政府组织成为救援中小可或缺的力量。
文章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于“突发性事件”这一概念的定义进行界定,通过中外关于这一概念的比较分析,发现我们国家在定义法规方面的不足之处,以此借鉴欧美关于这一定义的比较成熟之处。
第二部分主要是关于NGO参与紧急救援的优势,主要是从功能分析、权利分析、社会学分析三个方面来阐述NGO参与紧急救援的必要性。功能分析主要是从三个方面来阐述:“拾遗补缺”的功能;救助特殊群体,体现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准则;实现社会有序参与紧急救援的功能。权利分析,属于一种制度上的构建,主要是分析我国关于结社权的规定,为NGO参与紧急救援提供合法性和正当性的依据,主要是从结社能够克服民主主义导致的个人主义倾向;结社是人民主权原则实现的最佳途径;结社能够促进公共精神的形成三个方面来阐述。社会学分析则主要是从涂尔干关于社会团结的理论来分析研究。
文章第三部分主要是写NGO参与紧急救援中出现的问题及其建议,该部分主要通过案例的形式展现存紧急救援中出现的问题,并且通过列举国外的相关规定,发现我们的不足之处,以期改进。主要是从四个方面来论述:一是NGO参与紧急救援合法性的缺失,导致了其尴尬地位的出现;二是我国应急管理体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三是在紧急捐款中存在的比较突出、争议较大的资金使用透明度及其行政管理费用提取比例的问题;四是志愿者的培训管理及其权利保障方面亟待完善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