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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是一个风险社会,类似“三鹿奶粉”事件、“渤海湾漏油”事故、“福岛核泄漏”事故这样的大规模侵权案件频发。由此引起了学界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广泛关注。虽然目前对大规模侵权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但是仍取得了一些阶段性的成果。就大规模侵权的产生原因而言,学界普遍倾向于将其归为生产力的进步、经济的发展以及科技的局限性所致。就大规模侵权的界定而言,学界倾向于从损害事由的“同质性”、受害者的“多数性”以及因果关系的“复杂性”来对大规模侵权进行界定。但是在对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的选择上则存在比较多的争议:有的学者主张以设立损害赔偿基金的模式来展开救济;有的学者主张引入国外的“市场份额理论”或是惩罚性赔偿制度来展开救济;有的学者主张以发展责任保险来展开救济;而有的学者主张应建立政府主导下的多元救济机制来展开救济。上述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模式各自具有不同的优势和劣势,笔者基于责任保险独特的功能和价值认为责任保险应当作为大规模侵权的主要救济模式之一。有介于此,本文分为六个部分对大规模侵权救济中的责任保险模式展开论述。第一部分为导论,通过一些具有共性的社会事件来提出问题,进而论述本文的选题背景、有关大规模侵权救济制度的文献综述,研究方法和创新点。第二部分对大规模侵权的一些基本问题进行论述,包括大规模侵权不同于传统侵权的特殊性以及大规模侵权产生的原因、其折射出来的现代侵权法危机。第三部分对可采用的大规模侵权主要救济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其中包括政府救助制度、设立损害赔偿基金、责任保险制度、“市场份额理论”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笔者在总结分析它们的优势和劣势之后,从责任保险的功能和价值出发,认为责任保险救济制度应该成为我国应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主要救济制度之一第四部分以法系为划分,对国外主要国家在应对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可采用的责任保险救济制度进行论述,为我国在大规模侵权救济中移植责任保险救济制度提供借鉴。第五部分首先是论述我国现在应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主要救济方式,分析其中的救济困境。其次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分析责任保险救济制度运用于大规模侵权救济的可行性。最后论述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大规模侵权救济中的运用。第六部分为论文结论,即应当在不排除其它救济制度的前提下将责任保险救济制度作为我国应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主要救济制度之一笔者通过上述分析得出:在应对大规模侵权案件时,责任保险具有保障受害者最大限度的获得损害赔偿、增强被保险人的赔偿能力,稳定社会秩序、保障行业经济稳定发展,提高政府的社会管理效率等比较优势。同时其损害赔偿社会化的功能以及分配正义的价值理念恰好契合了风险社会的价值诉求。因此,在不排除其它救济制度的前提下应当将责任保险作为应对大规模侵权案件的主要救济制度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