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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书是票据流通的主要手段,故票据背书制度成为了票据法的核心内容,其完善程度无疑是一部票据法成熟与否的重要标志。票据背书依据转让人是否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可分为记名背书和空白背书。空白背书作为一般转让背书,持票人在转让票据时,只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签名,不需要记载被背书人的姓名或名称,因其具有比记名背书更加方便、快捷、易于流通的特点,倍受市场主体欢迎。然而,在我国票据法层面并未承认空白背书的效力,在解释中也仅将其界定为“效力待定的行为”,这必将使票据流通处于动荡不安的状态,同时也不利于保护持票人的利益。学界对空白背书的研究大都是在肯定空白背书效力的基础上对我国立法的评析,并未挖掘空白背书背后的理论基础,也未对空白背书这一现象进行体系化的阐释。为弥补现有的研究空白,也为更好的发挥空白背书在实践中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空白背书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为我国在票据法层面承认其效力打好基础。本文的写作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空白背书的价值,它可很好地发挥法的效率及正义价值。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空白背书的理论基础。空白背书除了实践的需要外,其存在还需一定的理论支撑,权利外观理论即为其提供了法理基础。之所以空白背书可以适用权利外观理论,因其符合权利外观理论适用的条件:其一,空白背书具有法律要求的外观的存在,对此处的外观事实应作目的性扩张解释;其二,空白背书的外观足以导致交易相对人的信赖;其三,空白背书此种外观是由权利人自己做出的。外观主义的适用也更好地保障了交易中的动的安全。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空白背书的效力及其内容。空白背书的效力存在“否定说”、“肯定说”及“效力待定说”三种界定,其效力内容也因界定的不同而产生了不同的效果。第四部分对空白补记权的权利性质及行使进行了阐释。空白背书补记权被认定为一种形成权且补记权可以仅依票据交付即授予持票人。第五部分是对空白背书票据再转让的分析。空白背书的被背书人在取得票据后也可以再转让该票据,此时票据转让的方式更加丰富,对此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也有不同的方法。空白背书表现出的这些特性使得交易相对人更乐于接受空白背书的票据,为促进票据流通发挥了巨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