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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过失理论最初是在日本为了追究重大公害事故中,负有监督义务的行为人的过失责任而提出的,它经历了三、四十年的理论发展,逐渐成为日本一种比较完善的过失责任理论,并影响了其他国家。近年来,我国频繁出现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重大损失,甚至给国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这些事故的背后,往往都有行政监管部门的渎职失职行为。但我国目前的刑法理论对渎职犯罪的犯罪构成在具体案例中的研究不够,司法实践中对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不够,严重影响了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广大民众对国家的信任程度。监督过失理论的基本内容和适用范围,与我国渎职犯罪的规定有很多相似之处。引入监督过失理论,结合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可以较好的判断渎职犯罪,特别是过失型渎职犯罪的责任认定问题。全文共分四个部分,结构安排如下:第一部分,监督过失理论概述。简要介绍监督过失理论的内容、发展历程、构成要件等。第二部分,我国引入监督过失理论的现实基础和理论基础。首先通过对日本和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出现的各类重大事故进行分析,结合我国司法实践,论述我国现阶段引入监督过失理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其次,从中日两国的政治背景、人文传统等方面分析,并与客观归责理论比较,说明我国借鉴监督过失理论的可能性和优越性。第三部分,本文重点,论述监督过失理论在我国渎职犯罪中的具体运用。这部分主要通过比较分析的方式,将监督过失的构成要素与我国渎职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逐项比对,分析两者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认为过失型渎职犯罪属于监督过失犯罪的一种,可以适用监督过失理论,并就渎职犯罪中运用监督过失理论需要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第四部分,立法建议。针对我国渎职犯罪刑罚规定轻刑化、司法实践缓刑化的现状,建议增加渎职犯罪的刑罚种类,提高渎职犯罪的刑罚起点,以彻底摆脱渎职犯罪打击不足的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