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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交平台多指基于互联网创作的即时通信软件,这种软件满足人们在互联网上的社交需求。随着社交平台的不断发展,人们的认知能力也在不断提升,社交平台更多的时候发挥着超出它本身的功能,社交平台中的购物活动即是如此。与此同时,社交平台购物合同中的主体关系也开始变得复杂,其主体义务与责任也在网络的虚拟性中变得逐渐模糊。电商法虽已出台,但也让社交平台交易中的各方主体的定位显得更为尴尬。其他法律法规在现代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调整起来难免会有不足。社交平台购物合同中的主体义务相比传统买卖合同中的主体来说,既有其同一性,也有其特殊性。同一性体现在社交平台购物合同本质还是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接受合同法的调整。特殊性则体现在交易环境上的变化。这个环境与传统的电子合同尚有区别,传统电子商务中的买卖合同,有电子商务平台作为第三方来保障交易的进行,监管合同的履行。而社交平台购物合同更多相当于一种自发行为,社交平台并不承担电子商务平台的义务,也没有电子商务针对性的技术,交易主体完全凭借双方的信任来进行交易。某种程度上来说,这种交易具有巨大潜在风险。若不对各方主体的义务和责任加以明确,整个社交平台购物活动的进程将难以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深入剖析了当前社交平台购物合同中各方主体的义务的责任,全文共分五个部分对这一问题进行论述。引言部分分析了本文选题的来源,在对外国文献、立法研究的基础上,运用了比较研究法、分析研究法与文献研究法等多种方法,针对违反合同义务之后产生的责任、救济方式,以及当前义务与责任制度的问题进行深入细致的探讨,搜集了国内各学说的观点,深刻理解所研究的问题。在第二章中,本文对当前社交平台购物做了整体分析,分别对社交平台购物合同的概念、特点以及社交平台购物合同当中存在法律关系做了阐述。最后在结合《电子商务法》中的新规定,对,分析了社交平台购物合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以求对社交平台购物合同的一般问题有一个深入的理解。第三章是本文重点探讨的内容。通过分析《合同法》中的主体义务和责任,结合《电子商务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与实践当中产生的问题相结合,分析了当前社交平台购物合同中的主体义务与责任。本文在第四章对社交平台购物合同中与实践运行当中的种种问题进行了分析,先介绍了这些问题的内容和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并且联系实际对社交平台购物中几个焦点问题进行了探讨。最后一章是在前面对社交平台购物合同主体的义务与责任进行分析之后的基础上,针对其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主要分为立法建议和社交平台应采取的措施两部分,希望能对完善《电子商务法》的法律体系建设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