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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基于“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原则,诸多机构开展专题研究、工程试点应用以及广泛的实践调查,本试验在哈尔滨、海南、浙江、北京等地以相同标准对此展开探索和研究。由于“标准养护试件”和实际结构构件的成型方式、尺寸大小、养护条件(温、湿度)等明显不同,“标准养护试件强度”实为一种“材料强度”,而不是“结构强度”,不能确切地代表结构实体混凝土的实际质量情况。因此,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它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鉴定加固、事故评估分析等方面重要参考指标之一。然而,工程现场对混凝土强度的检测多数仅采用单一的强度测定方法,并且采用不同方法所得出的结论不尽相同,不能很好地适应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特别是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强度的检测与评定研究较少,科学、可靠地评定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对完善工程质量验收理论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本试验对C30、C40、C50、C60四种强度等级的矿物掺合料混凝土(包括单掺粉煤灰混凝土、复掺粉煤灰和矿渣混凝土)进行研究,分析不同龄期下“标准养护试件强度”、“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以及用“回弹法”与“钻芯法”分别获得的结构混凝土“推定强度”之间的相互关系;同时,分析了混凝土各类强度随等效龄期的增长规律。试验表明,单掺粉煤灰混凝土、复掺粉煤灰和矿渣混凝土的强度发展规律相近;在等效龄期为28d(成熟度为600oC d)时,掺合料混凝土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结构混凝土回弹强度”和“结构混凝土取芯强度”均达不到28d的标准养护试件强度;对于掺合料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件强度”可以代表“结构混凝取芯强度”来进行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验;还显示,直径为50mm、75mm、100mm的混凝土芯样强度基本相同。同时,掺合料混凝土的各类检测强度随龄期的变化呈对数增长趋势,并指出,为了达到规范对普通混凝土强度检验要求的标准,结构实体掺合料混凝土强度的检测龄期应适当延长;或者,在保证与普通混凝土强度检验龄期相同时,降低掺合料混凝土强度检测标准。通过把因地域差异而产生的不同试验结果综合分析,为新修订的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