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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组织,是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其能力与水平决定了政协工作的成效。总体而言,政协委员牢牢把握履职为民的根本宗旨,积极履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大职能[1]。然而,部分政协委员履职中也存在“不作为”、“不能作为”、“委员作为与群众期盼尚存在一定差距”等三个方面的问题,不仅影响到政协委员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无法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而且影响了人民政协在促进科学民主决策、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应有作用的发挥。 因此,本研究以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人民政协理论关于政协委员履职的要求为支撑,以西方议员任职、履职的要求为借鉴,提炼出政协委员履职能力的构成,构建了政协委员履职能力的评价体系。在此基础上,以十二届上海市政协委员的履职情况为例,运用问卷调查、深入访谈等研究方法,分析政协委员履职及其履职能力存在的问题,总结影响委员履职能力的影响因素。针对SPSS线性回归分析等定量、定性统计分析的结果,总结政协委员人口统计特征变量、委员身份关注度、组织环境与委员履职能力之间的关系特点,并从实际出发,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强政协委员履职能力建设,必须要完善政协委员产生机制、夯实界别工作基础、加强专门委员会服务工作、加强政协自身建设等四个方面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