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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资本制度的改革是2013年《公司法》修订的一大亮点,一改之前对股东出资的严格管制,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额要求、取消货币出资比例限制、取消首次出资比例及出资缴纳期限的限制,还取消法定验资的要求。这些规定的取消表明,我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已由实缴制完全转变为认缴制。但由于诚信缺失、监管不足、对债权人保护不力等因素,致使在实施认缴制的过程中,发生很多的问题。因此,有必要从认缴制与股东出资的基本理论研究出发,对认缴制下存在的股东出资问题进行分析,学习国外的成功做法,结合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寻找解决问题的路径。除此之外,还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措施,完善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文章主要可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认缴制与股东出资的基本问题进行系统论述,首先从宏观上理清公司资本制度与股东出资之间的关系,再介绍目前我国对股东出资的形式要求和义务要求,总结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所具有的特点,最后除了介绍认缴制的基本理论外,还总结了实施认缴制对股东出资所带来的影响。第二部分整理了股东在实际出资过程中已经出现的问题。认缴制下股东的出资规则有着巨大的改变,在充分保证公司章程自治的同时,也在出资数额、出资期限、出资评估、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认定、未实缴股权的转让等方面出现了诸多问题。为了在认缴制下更好地保证债权人的利益,这些问题必须尽快解决。第三部分通过研究不同资本制度下对股东出资的规定,学习各国为防范交易风险而建立的相关配套措施,希望对解决我国股东出资问题能够有所裨益。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第二部分归纳的相关问题,充分运用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则,联系实际,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具体说来包括:倡导理性设立公司、对出资期限自由的限制、明确错误评估的责任承担、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行为的界定和处理、确定未实缴股东的股权转让效力。第五部分借鉴国外的成熟做法,在我国建立健全催缴制度、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信息公示制度,通过这三个制度的建立来完善认缴制下股东出资法律制度。实施认缴制符合全球范围内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大趋势,有助于中国经济的发展。又因为我国正处于认缴制施行的初期阶段,所以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很多问题,只要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妥善解决问题,或者通过建立相关制度防患于未然,认缴制在我国的发展前景仍然是值得期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