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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自由主义的旗手,弗里德里希·冯·哈耶克提出:社会系统是一个完全的自生自发秩序系统,他坚决地反对对社会体系作任何人为的主观计划与安排。他通过对人的“无知”观理论论证来消解了主观设计的方法论所依凭的哲学基础,提出主体在面对“无限”,处理世界事项的复杂情形时,因为人不可能预知一切事项的未来情势,因而唯一正确的可靠办法就是为一切未知之事项保留可能的机会,要确保社会事项的正确前进,唯一可循的就是坚持“规则的文化进化”即那些制约着人的行为的规则——传统的习惯、惯行、风俗等的自然衍进法则。哈耶克认为,人虽然是无知的,但他却能在面对无知时采取正确的行动,那就是因为传统的惯行力量所致。对自由的维护,就是避免对规则的文化进化的破坏。但本文认为,当其无知观理论与规则的文化进化理论共同适用于个体出生之际的先天环境正义的实际情况时,二者便开始割裂了:依循其无知观理论,所有的个体都应有同等的机会,而依规则的文化进化理论,则应当避免对因出生而获得优势环境地位者的权益剥夺,而在哈耶克的理论中,却只有后者成了他的论证目的,而把“同等机会”的要求只表述为遵循规则的机会平等。难道,在先天环境正义中,平等与自由一定是冲突的吗?本文经过对当代西方自由主义者如罗尔斯、诺齐克、德沃金等人的理论考察认为,其实,在先天环境正义中,平等与自由并非不可调和的矛盾,尤其是德沃金的“机会成本”理论,是关于自由下的平等得以存在的最佳现实理据,这与哈耶克的“无知观”所蕴含的意义相当,但哈耶克却未能注意到这一点,那实属哈耶克的立论是从现实的政治或意识形态的目的出发使然。 本文论述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讨论哈耶克思想观念的出发点,点明了其现实政治意识形态的目的特性;第二部分,讨论了哈耶克对自由的立论,揭示出其实质是在消解平等观念的立论基础;第三部分,讨论了哈耶克对平等与自由所设定的道德评判标准,指出哈耶克的正义原则仅是其文化进化下的规则系统,表达了哈耶克式的遗憾;第四部分,讨论了当代自由主义论者在讨论先天环境正义中的诸多价值取向,看到了平等与自由的可调和性,表达了对哈耶克基于政治目的意识而立论的遗憾;第五部分,作为结语,讨论了哈耶克理论冲突的背景根源,并提出了对哈耶克的谅解,因为这是人性使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