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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分析买方垄断与供给寡头的市场结构基础上,探讨上下游企业的竞争优势与契约的关系,提出超市场契约是供需双方的最优选择,结合上下游企业资产专用性引起的机会主义行为,分析超市场契约中专用性投资的自我实施。论述企业招投标动机和行为准则,从路径依赖的角度对超市场契约的多重均衡进行解释,并对动态情形下超市场契约的稳定性作了进一步讨论。论文首先文回顾了买方垄断理论和供给寡头理论的相关文献,指出超市场契约契约是企业网络或企业与市场的中间状态,是关系型契约的一个特殊类别。各种不同形式的企业网络的共同依靠关系型契约联结各成员企业,但是各种关系契约的类型和性质有所不同。超市场契约的性质是在价值链或产业中拥有关键性资源的企业,以行使控制权和指挥权的方式与其他企业进行交易。这种交易具有以往企业间交易所不曾有的若干特征,其内容是整个交易过程伴随着生产过程逐步充实和展开,被交易的产品是双方多重复合交易的结果。在文献回顾的基础上,引入买方垄断和供给寡头之间的契约框架,分析中国电力继保行业的市场结构。一方面国家电网的自然和行政垄断促成了买方垄断的形成,另一方面电力继保行业存在着较高的卖方进入壁垒。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一种上下游间长期稳定协调合作关系的"超市场契约"能够使特有的买方势力与卖方势力在存在高昂的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相互博弈,在路径依赖和重复博弈下,基于超市场契约的柔性化网络组织可以克服包括机会主义行为在内的不合作行为,促进整体利益的提高;可以分享信息和市场,减少不确定性;利用交易对方的资源(包括知识资源)延展自身的能力边界等等。这些都会极大地促进组织租金的创造和节约交易成本。自然垄断行业的资产具有高度的资产专用性。资产专用性不一定导致敲竹杠,依赖于具体的博弈环境。在超市场契约模式下,双方虽然仍保持着市场合约关系,但这种合约关系具有了长期稳定、互利合作的特点,可以使合作在高资产专用性的行业中长期、稳定的存在下去。在可自我实施条件下,关系专用性投资已经成为解释超市场契约等企业生产组织方式的一个重要的外生变量。超市场契约不仅可以应投资方的要求,保护关系专用性投资,而且可以借助于契约在提升交易关系价值,强化承诺等方面所具有的独特机制,进一步促进交易双方的关系专用性投资。关系专用性投资具有承诺效应,在确定的经济环境下,超市场契约具有激励交易双方追加关系专用性投资的性质。在电力设备采购中,采用招投标的采购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是实现社会资源合理配置的有效形式。一旦形成了买方垄断和供给的寡头的市场格局,超市场契约能够促进招投标双方的交易成本最小化,同时,在长期合作中,这种市场的均衡也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电力继保设备厂商与电网在纵向关系的产业链中相互依赖,显然为了稳定地实施契约并提升交易效率,达到长期较好的收益,从而自然而然的达成这种超市场契约,这是对招投标方式的良好补充,也是制度博弈多重均衡中路径依赖的结果。超市场契约是契约不完全的选择之一。在特定的市场结构下,卖方寡头在市场中通过竞争或是行政性垄断而脱颖而出,但是买方垄断者更具竞争优势。在这样的市场结构下,选择超市场契约无疑是一种契约优化的选择。本文通过行业典型公司的具体财务数据证明,目前中国电力继保行业超市场契约是有效率的。从我国电力继保行业四家典型企业净利润率可以发现,它们的盈利状况是可观的。但是制度的薄弱和公平契约的缺失,会带来许多低效率问题。只有通过不断优化契约模式,才能减少垄断带来的福利损失,提高超市场契约的效率。超市场契约的稳定性是通过对造成不稳定的外部因素的适应和对内部不稳定因素的控制来实现的。超市场契约目标是实现各方利益增大,提高个体和全局竞争力,但其本身存在着不稳定性。原因包括内部的和外部的,这些因素影响成员合作的继续和效率。影响超市场契约稳定性的内部因素,主要是成员内部的问题可能造成的对自身利益不满而提出离开,从而对整个供应链联盟的稳定性造成威胁,外部因素主要是来自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其他供应链的竞争对供应链联盟的影响。在我国,由于电力行业行政垄断仍然存在,国家电网拥有较大的公共权力和行政职能,超市场契约的稳定性事实上很难长期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