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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制度是商品经济高度发达的产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推进,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出现并形成了外贸代理制。作为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我们为之颁布、制定了一系列法规和政策,然而数年来实际效果并不显著。新《合同法》的实施以及外贸经营主体资格的逐渐放开对我国原外贸代理制度而言无疑是两剂良方,但是否对症下了药?是否药到病能除?具体需要哪些辅助治疗的措施?这都是本文所研讨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挖掘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历史背景和形成动因入手,分析相关政策法规的利弊得失,探索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完善路径。本文追溯了代理概念、代理制度以及我国外贸代理制度形成的过程,阐述了新合同法颁布前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法律依据及其主要缺陷;通过解析新合同法中外贸代理的相关条款,阐释了新合同法对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推动作用,揭示了目前我们仍然面临的问题,并展望了我国外贸代理行业的发展前景,近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外贸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和具体建议。文章认为,新《合同法》中402条、403条及行纪制度的规定与放开外贸经营主体资格的措施均抓住了我国原外贸代理制度的症结所在,应坚持贯彻执行。但怎样理解和适用新合同法,加入WTO后,如何应对国际外贸代理业的挑战,以及我国未来外贸代理制度发展态势仍是值得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