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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技术的频繁更迭推动了信息时代的全面降临,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相结合的双层社会模式已然形成。借助虚拟网络的契机,传统型犯罪得以焕发新春,而基于网络自身特性产生的新型犯罪模式,也使得刑法的规制愈发力不从心。在网络犯罪实施过程中,网络技术、服务的经营者针对不特定对象、反复提供的、内容中立的技术支持、帮助,能否纳入刑法评价领域,更是长期困扰刑法理论界的时代命题。互联网是当今经济社会最具活力与创新元素的领域,网络法律体系的构建始终围绕着维护网络法秩序和释放网络新动力两大中心点。基于此,对于网络犯罪中的技术支持、帮助行为,国内外刑法学者最初都持否定处罚观。但随着网络“双刃剑”另一面威力的日益显现,认可限制处罚观的学者逐渐占据主流,我国刑法对网络技术支持、帮助行为的惩治也正是沿着从无到有、从点到面的路径予以制刑。最早对网络支持、帮助行为予以规制的刑事规范散见于诸多司法解释中,即将为犯罪实行行为人提供网络账户、通讯通道、存储空间、服务器托管等服务的网络主体以共同犯罪论处。但网络空间的虚拟性、超时空性、强交互性等特征,却使得网络支持、帮助行为逐渐异化,具有超过正犯行为的社会危害。受制于传统共犯理论,如果正犯行为无法追诉或者达不到追诉标准,则对共犯行为的惩罚也就失去了理论根基。介于网络支持、帮助行为具备“犯罪核心化”、“聚拢危害性”等日趋明显的入罪要素,在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中,立法者引入了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范式,从作为和不作为两个角度全面规制网络支持、帮助行为。帮助行为正犯化立法体例的适用正值我国网络犯罪案件数量剧增、手段出新的阶段,对于遏制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网络主体的投机心理具有积极意义。但是,将网络支持、帮助行为全面入罪也凸显了刑事立法层面已陷入以刑止刑、刑罚万能主义的困局,这有悖于刑法最终保障法的初衷地位。因此,在当前网络刑法的藩篱尚未全面搭建成形之际,重塑信息时代刑法的应有应对思维,厘清网络支持、帮助行为的刑法评价限度,将惩罚网络犯罪与保障网络发展二元价值相统一,对于和谐稳定的网络法秩序的最终形成具有重要现实意义。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约32000字。第一部分介绍了网络支持、帮助行为的概念、特征及其刑法规制路径。否定网络中立行为可罚性的传统观点已为现代刑法所抛弃,网络支持、帮助行为因其虚拟性、高危害性、强交互性、超时空性和中立性等特征具备了刑事处罚和社会预防的必要性。我国刑法以传统共犯理论为起点,经历了有限承认片面共犯到引入共犯正犯化立法范式的演变,最终形成了网络支持、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体系。第二部分阐述了互联网时代网络支持、帮助行为刑事立法、司法应有的思维和解释方法。网络社会是截然不同于现实社会的虚拟空间,网络支持、帮助行为相较于传统刑法理论中的帮助行为具有明显的差异性。刑法在将其触角延伸至该领域的同时应当保持必要的克制与审慎,将刑事规范“翻译”成网络世界通俗的行为准则。在这一过程中,刑法谦抑性的坚守、新型法益的构建、刑法解释方法的灵活采用、构成要件要素的扩张都显得尤为必要。第三部分论述了对我国当前网络支持、帮助行为刑事立法前瞻性和司法适用限度的研究。目前,针对网络支持、帮助行为的理论研究深度和司法裁判力度都显露出不成熟的地方,在未来的网络刑事立法过程中,应当更加注重犯罪构成要件的选择、用语,并给予网络公共法益足够的重视。对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司法适用,也应当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