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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等对董秘的法律地位、任职资格、聘任与罢免以及权利和职责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明确指出:上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这一职位及其法定地位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高管,董秘主要职责内容之一就是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基于此董秘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日益受到学者的关注,但对二者关系的经济后果却鲜有人研究。在现代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中,往往采用高管持股的内部激励方式来缓解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问题。学者们基于Jensen&Meckling(1976)利益趋同假说认为,管理层持股可以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上市公司外部治理方法之一就是第三方审计,通过审计上市公司注册会计师可以出具公允的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的审计报告。同时在国际通行制度背景下,信息披露质量通常是由注册会计师经过审计进行评价与鉴定,根据评价与鉴定结果出具审计意见。因此本文基于以上背景,研究董秘持股、信息披露质量与审计意见的关系。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高层梯队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及信号传递理论作为理论基础展开学术研究。选取2010-2016年深证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并依据理论基础及文献综述提出本文的研究假设,运用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和Logit回归等方法,实证检验董秘持股对审计意见的影响,同时考察信息披露质量在董秘持股对审计意见影响过程中的中介效应。本文研究发现:首先,相对于董秘未持股的上市公司,董秘持股的上市公司更易获得标准审计意见;其次,相对于董秘未持股的上市公司,董秘持股的上市公司,其信息披露质量更高;最后,董秘持股的上市公司,通过其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使其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大,验证了信息披露质量的中介作用。本文创新在于:首先,研究发现了信息披露质量在董秘持股与审计意见之间的中介效应,即相对于董秘未持股的上市公司而言,董秘持股的上市公司,通过其信息披露质量的提高使其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大;同时将董秘持股与信息披露关系的研究延伸至审计意见这一经济后果,现有关于二者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董秘个人特征等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鲜有人研究二者关系的经济后果,因此本文研究丰富了二者关系的研究文献,并拓展了二者关系研究的视角及领域;最后发现了影响审计意见的新因素,即相对于董秘未持股的上市公司而言,董秘持股的上市公司获得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可能性更大,为研究审计意见提供新的视角,同时丰富了董秘参与公司治理的研究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