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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QQ号为载体的QQ软件由腾讯公司于1992年研发,其主要的功能是即时通信,同时QQ号还包括音频、视频、传送文件、邮箱、空间和网络游戏等诸多项下资源。这无疑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但伴随而来的是猖獗的盗窃QQ号行为。该行为对用户的隐私权、财产权以及通信自由权造成严重侵害:不法分子盗窃QQ号后,将用户空间中不便人知的信息以及照片肆意外传,造成严重后果,侵害用户的隐私权;QQ号虽然形式上不同于传统财产,但其具备财产的属性,其丢失会造成用户不同程度的损失,盗窃QQ号行为侵害了公民的财产权;QQ号的主要功能是通讯交流,盗窃QQ号行为造成用户联系人、聊天记录以及QQ邮件的丢失,侵害了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并且这种行为的侵害范围将进一步扩展,在很大程度上有损社会秩序。而现行民法和相关行政法规对此行为的规制又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刑法是公民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防线,惩罚是其基本性质,不同于民法的补偿目的,因此,将此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有其必要性。而且,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的价值判断和刑法的谦抑性等角度来分析,此行为有纳入刑法规制的可能性。但此行为不能一概而论,不是所有的盗窃QQ号行为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犯罪概念的一大特色就是其“但书”规定,具体到刑法分则表现为数额犯和情节犯的规定,而此类行为所涉及到的盗窃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的情形属于数额犯,侵犯通信自由罪属于情节犯。因而要判断此类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着重从“质”的方面分析以外,“量”这个角度也是不可或缺的。而具体罪名则要根据罪数的具体情形来定。在上述理论背景下,笔者认为应该通过完善相关的司法解释或者单独立法来明确此类行为的刑法规制依据,统一司法裁判标准,重塑司法权威,并且建议出台一系列配套措施,从整体上保护QQ号等虚拟财产,保护网民权益,为网络事业的快速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