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如果从学生的角度来看教育的发展的话,可以看到教育发展史也是伴随着学生从教育的边缘向教育的中心转变的历史。世界范围内如此,我国也体现出这样的发展趋势。但本文要说的是,在当前的素质教育、创新教育的大旗下,尽管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己得到了确认,但在“太阳照不到的角落”里,说学生是主体无疑是一个美丽的谎言。要确保每个学生都能享受到“阳光”,真正成为学校和学习的主人,根本点在于学生自己的觉醒。而作为教育工作者来说让学生知道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便显得十分必要。 现代教育把学生作为责权主体来对待是教育民主的重要标志。20世纪中叶以来,保护儿童的各种权利,包括一般人身权利、教育、游戏、娱乐的权利等,已成为国际共同行动。从我国来看,近年来尽管教育方面的法律纷纷出台,但有关教育的主体——学生方面的法律却很零散,很不完善。 本文从分析两个核心概念“权利”与“学生”的内涵着手,在探讨学生观的演变基础上对学生权利的性质、内容及发展等背景知识做一理论上的铺垫,然后以英国法哲学家德沃金的权利论法哲学理论为基础,结合现有的法律文件,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学生学习权的重要内容,来进行探讨。 对于学生的学习权而言,本文认为,其核心部分应是“学生有得到教师平等关怀和尊重的权利”。所谓关怀是指教师必须将学生当作可能会遭遇挫折和痛苦的成长中的人,所谓尊重是指将学生看作能够根据自己的观念行动的人。教师不仅要关怀和尊重学生,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学生。这意味着教师绝不能以某些学生因值得倍加关怀而有资格获得更多东西为理由来分配各种机会;绝不能以某些学生比其他学生更优越而限制其他学生的自由。这些基本原理可以称为平等的自由观。因此学生学习权就分为了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即学生的平等权和学生的自由权。 理论探讨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应用,针对我国教育过程中在学生权利上存在的问题,围绕世界学生法律发展的方向,本文最后提出一些法律保障和救济的建议,并特别强调要增强学生权利意识及完善学生申述制度,从而为学生真正拥有自己的权利而提供一个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