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收受贿赂行为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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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国社会经济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与此同时,受贿犯罪也日益猖獗,这不但在经济上给国家带来了损失,更为严重的是降低了政府的权威性。因此,加大对受贿犯罪的打击,是党和政府面临的一项迫切任务。  收受贿赂犯罪的认定,关健在于对收受贿赂行为的界定。而对于对收受贿赂行为的界定不仅是一个立法层面的问题,同时也是司法实践中面对的一个现实问题。2007年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几种新型的收受贿赂行为,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收受贿赂行为的手段越来越隐蔽,越来越复杂,造成了认定收受贿赂行为的难度较大。  本文围绕着收受贿赂行为的界定展开了论述,首先,对收受贿赂行为进行了简要的介绍,为下文论述做好铺垫;其次,围绕收受贿赂行为的认定展开了详细的论述,这部分是文章的重点,包括受贿行为的一般属性、当前两种新型的受贿行为以及受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最后,提出了收受贿赂行为应当在立法上进行不断的完善。由于收受贿赂行为越来越多样化,因此笔者建议应当从行为主体、行为方式、受贿内容以及行为结果的方面将收受贿赂行为予以扩大化,以达到严厉打击当前收受贿赂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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