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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些存在合同关系的加害给付案件中,关于责任人的责任承担会出现责任竞合的现象。合同履行的不完全,除可能损害债权人的履行利益外,还可能发生对债权人固有利益的损害。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到合同履行不能或者瑕疵履行而导致的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法律的责任构成要件、救济途径、适用的法律后果等因素,进行利益权衡从而确定其权利主张。本文在对这些因素进行对比后,主要提出当出现人身伤害时,《侵权责任法》在保护人身权利上具有一定优势。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以前,法律允许受害的当事人根据不同法律的不同功能和价值取向,对于主张其权利的方式作出自由的选择。《侵权责任法》和《合同法》在立法上分属不同的价值领域。依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和责任竞合情形的处理具有一定局限性。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寻求权利救济的方式和获得救济的范围存在不足。在《侵权责任法》颁布实施以后,一方面,要重视该法在责任竞合时发挥出的保护人身权益的巨大作用,建立起一个和谐稳定的民法体系。《侵权责任法》对于责任竞合的处理在对于受害者利益的保护和合同相对人对于加害方的追偿权的实现中,在举证责任承担,保护利益的范围等方面,均具有传统民法不具有的优势。另一方面,《侵权责任法》对于当事人权益是有了更多的保护,但也与其他法域之间出现了冲突,《侵权责任法》的适用是需要慎重对待的。特别是在合同法领域,《侵权责任法》在发挥其优势之时,也需要在立法技术上予以改进,避免过多的介入。《侵权责任法》的适用在实践中越来越广泛,其生存空间是广阔和必要的。但是作为其日益扩张的适用范围,一些原属于合同利益,例如加害给付的受害利益的履行利益,是否也受到侵权法的规制,侵权责任法如何介入,在何种程度上介入都是本文需要探讨的。